我的朋友(下稱我方)去年在網路上在非公開平台上和一個外國人購買一項物品
交涉過後對方同意以我方先匯款的方式再出貨
我方匯款多次失敗,對方便稱在台灣有熟識親人,匯款至該帳戶即可
我方匯款後多日未收到貨,且該外國人之後無任何回應(被詐騙啦)
之後我方去警察局提告,並出示該外國人自身與護照之合照、雙方對話紀錄、
匯款帳戶等...
然而在前幾天我方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 不起訴的對象竟是該帳戶持有者(下稱A)
A應該也是被對方詐騙而提供帳號,姑且不論A是否有共謀,我方的想告的對象是那個
外國人,然而不起訴書只有草略帶過此人,實在有點難以令人接受
故來此向各位先進請教有何救濟辦法。
我國因國際地位上刑法權難以行使,這樣單一的詐騙行為實在難以討回公道,了然於心
想試問如果今天若主犯是台灣人,檢察官只起訴了無知的帳號持有者,真正的犯嫌卻沒有
偵查起訴,我方應該要再議還是重新起訴呢? 麻煩先進們解惑,無上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