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發現被告的身份特殊能公開嗎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3-01-06 17:56:54
※ 引述《Amb169 (起司控)》之銘言:
: 如題
: 如果你是原告 被告是知名的商家或是公眾人物
: 一定要等開庭拿到判決書才能公開對方身份嗎?
: ※ 編輯: Amb169 (49.216.224.108 臺灣), 01/04/2023 19:32:42
: 推 Godofthebutt: 你公開的時候加料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01/04 21:55
: 推 banana321: 你拿到的判決書 也要碼掉個資,不然違法 01/04 22:43
: → banana321: 最安全的做法就是給案號,請自己查 01/04 22:44
: → saltlake: 奇怪美國訴訟案,新聞和學界都是明標某某訴某某 01/05 00:20
: → saltlake: 引用判決內容涉及原被告也是名稱照搬 01/05 00:20
: → saltlake: 當然性侵案被害人除外 01/05 00:20
: → saltlake: 我國新聞和一些刑案追蹤的節目報導各種兇手也是報名 01/05 00:22
: → saltlake: 像是陳進興等等 01/05 00:22
: 推 KKyosuke: 媒體有公益性 你呢? 01/05 01:02
: → saltlake: 學術倫文寫作沒有公益性? 刑案追蹤節目呢? 01/05 09:11
: → saltlake: 另外,明明法院判決乃公開可得資訊,難道本人在公開 01/05 09:12
: → saltlake: 場合透過手機連網獲得判決書,然後朗讀中讀出被告姓名 01/05 09:13
: → saltlake: 也構成妨礙名譽? 01/05 09:14
: → saltlake: 以誹謗罪來說,傳述者講的完全是事實,又非私德或與公眾 01/05 09:18
: → saltlake: (公共)利益無關者,明文免責。 01/05 09:19
: → saltlake: 請問某公司販賣非法有害健康之產品被判有罪定讞 01/05 09:19
: → saltlake: 傳述這種事實無關公益? 或者某公司產品頻出問題, 01/05 09:20
: → saltlake: 被控告民實賠償敗訴。任何人不得在公開場合論及該公司 01/05 09:21
: → saltlake: 卻有推出問題產品的事實? 01/05 09:21
: → saltlake: 至於公然侮辱,某甲被判決殺人或強暴定讞,某乙在公開 01/05 09:23
: → saltlake: 場合如圖書館等閱報處閱讀後大聲說某甲這種行為真可惡 01/05 09:24
: → saltlake: 真是大壞蛋。 這位某乙構成妨礙名譽? 01/05 09:24
: → saltlake: 又或者對於強暴犯,一群女人在捷運上論及此人被判罪定讞 01/05 09:25
: → saltlake: 大呼這種「女性公敵」定罪真是大快人心,妨礙名譽? 01/05 09:26
: 推 KKyosuke: 要抬槓我可不奉陪,自己看看書吧 01/05 10:31
: → saltlake: 強調媒體有公益性? 這才是誤導,媒體未善盡調查責任者 01/05 18:17
: → saltlake: 照樣有敗訴案例。法條免責要件沒寫媒體而是其他要件 01/05 18:17
: → saltlake: 單單強調一個媒體有公益性本就是有誤導可能 01/05 18:18
: 推 KKyosuke: 未盡調查責任是報導不實 你現在談的是報導不實嗎..? 01/05 20:30
上面所批評的是後列那句話的狹隘性與可能誤導性︰媒體有公益性 你呢?
以下先看中華民國刑法條文第310條的誹謗罪與第311條的不罰規定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誹謗罪的核心概念在於「公然」與「真實惡意」。後者源於美國聯邦法院判決。
其中真實惡意的要件又可分成真實性和惡意。
真實性:
由足夠證據證明所傳播是實乃真實者,或者雖不能證明是真實,
但是「依據所提供的證據資料,判斷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這是真實事件」。
惡意:
散播者與當事人有否過節? (佐證惡意)
散播者是否在以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適當的評論 (佐證善意)
所以罪名成立與否,傳播者是否記者根本不是要件。記者報導滿足公然要件,
但是不滿足真實性且有惡意,照樣有罪。
反之,非記者如一般人,即使公然傳播,只要能證實無惡意,或者內容是真實者,
又或者業經查證系爭事實而足信其為真者,不罰。除非所傳播標的乃「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3-01-06 19:24:00
上一篇文章題意不清無法作答。1. 誰公開?法院公開,還是原告公開?刑事案件原告是檢察官,民眾是告訴人;民事事件原告才是一般民眾。2.判決書案由及內容是什麼?如果是民事事件,且只是請求給付貨款之類的,即使判決前公開被告身分,不見得構成妨害名譽或侵害名譽;但若被告準備併購其他公司或競標等商業行為,原告剛好是競爭對手,則公開被告欠款事實恐怕有不正競爭行為。3.重點是被告年齡是否為未成年青少年?涉犯案件是否為不得公開案件?若為上述類似情形,即使法院判決後也不得公開被告姓名,更何況是公布被告身分。4.綜上,原文的題意完全不明 無法作答。若真要作答,可以寫一篇小論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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