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tratimes (別人家看優點 自家找缺失)》之銘言:
: 例如說 A並沒有偷竊
: 但為了要不名譽A 故主張某A偷竊,但又怕觸犯誣告罪
: 所以選擇上民事法院對A提出不當得利要A歸還
: 並沒有要對A提出刑事告訴
: 但因為偷竊是非告訴乃論
: 雖然原告僅以民事主張,但檢察官或法官知道竊盜後應該需要主動調查起訴的
: 雖然僅僅提出民事誣告,實際上會不會已經觸犯刑事的誣告?
: 因為只要讓檢察官動起來,就可以成立誣告了吧
搭上間接正犯的概念就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間接正犯就是以他人的行為當作工具來實現自己的犯罪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有告發義務"
雖然民事法院非職司追訴、審判犯罪之公務員而不該當於誣告罪之「該管公務員」
但由於有公務員告發義務
間接正犯以公務員告發義務作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工具,與自己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同
均可能構成刑法指定犯人誣告罪
所以上民事法院,想亂說話也該有個底限。
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