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
我任職的A公司與關係企業B公司在同一地點上班,
管理中心C公司於外地,三家的統編不同,公告的組織架構是ABC混在一起,行政流程密不
可分,
近期A&B&C陸續解僱員工,
A公司人數4人,3/30解散,
1月預告2人,最後上班日2/28,
2月預告1人,最後上班日3/30,
B公司人數約24人,
1月解僱6人,預告工資30天
2月解僱3人,預告工資30天
3月解僱3人,預告工資30天
C公司人數約13人,
1月預告2人,最後上班日2/28,
3月預告9人,最後上班日4/30,
乍看之下A或B或C公司都未牴觸,未滿30人60日內解僱10人,
但A與B同場域工作,工作內容也可看出為同一組織,1/31-3/30也僅58天,
這樣A+B是否可視為同一廠場,1/31-3/30的60日內解僱人數有11人,並適用大量解僱法?
或者A、B、C實際上由同一人資主管分別預告解僱,是否可視為同一事業單位,合併計算
員工30人以上未滿200人,60日內解僱超過3分之一員工?
有拿到遣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但沒有提前公告,也沒有轉職輔導,
只是想爭取自己的權益,煩請解惑,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