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要件之一,乃犯人有「悛悔實據」;概念上就是犯人對自己的
罪行,有某些表現於外的悔悟行為。
重審,概念上就是犯人自認冤枉,所承受者乃冤罪。
如此看來,假釋的准許似乎與犯人提出重審申請,在制度所定目的
要件上有所干格?
換言之,倘犯人申請或者以獲得假釋,卻也提出重審申請,則似應
拒絕假釋申請或取消假釋? 畢竟犯人提出重審申請之行為,表示其自
認受到冤罪,即不承認犯行,如此何能稱對自己罪刑悔悟?
同此道理,倘犯人提出重審,則在重審結束之前,不能同意犯人提
出的假釋申請。
學界與實務對此見解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