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小弟是軟體接案者
一年半前和甲方口頭約定幫其公司的網頁開發新版本,當初認為是熟人且案件不大,故沒有簽署任何紙本合約。酬勞的給付只有談到會用現金+事後分成的形式,並沒有約定給付期限。並且每週開會一次確定進度。
於是在沒有收到任何酬勞的情況下,陸陸續續開發至今,但甲方不斷更改需求,且本人因其他原因開發時間不足,和甲方提議退出,並找人接替。
甲方威脅若退出將會提告要求損害賠償,且聲稱每次的會議及電話都有錄音,此案已花費百萬元等等。
我和此案其他兩位工程師討論,甲方沒有付出酬勞給任何人,開發期間的伺服器、設備成本都是由我們自行負擔,不明白甲方所謂百萬元如何得出,在此條件下請問
1.甲方的舊網站在這一年半持續營運中,開發新網站完全不影響舊網站的使用。那麼舊網站的營運成本應該無法列入損害賠償的範圍?
2.甲方和我們開會花費的時間可以列入損害賠償範圍?(甲方是法律從業人員,常常威脅說自己一小時諮詢費8千元,跟我們開會的時間若浪費的話要賠償他)
3.此案是本人第一次接案,當初沒簽合約只能怨自己傻..也不想要什麼酬勞了,只想全身而退。後續應該怎麼辦才好?希望法律版大大們能給點建議
(所有原始碼都還在本人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