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aNNBAXw (LAW)
□ [問題] 網路上針對特定地址發黑函有違法嗎?
噓 JustSad: 難怪05/12 12:03
噓 JustSad: 好厲害呢!05/12 12:44
前次處分紀錄
文章代碼(AID): #1ZlieZrt
三、判決理由
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依個別問題可拓及實務見解與做法,但對於個人
行為,如未違反法律規範而僅係有可議之處,不宜作為回覆或推文之主要
內容,亦期望於不影響文意之範圍內能避免使用。
又就本看板使用者風氣,此前已曾數度於板面提醒,回覆內容應盡量以
法律上建議為主,避免檢討當事人,以及避免僅針對特定對象而無法律面
回應。單純針對特定對象之推文,如因當事人感受不佳,激起對抗情緒,
即有可能被認定構成挑釁。唯如含括法學上不同見解或實務上不同處理方
式,尚非不能認為屬於多元意見之表達,而基於表現自由之擴張保護予減
責或免責。
以上兩段為前次判決理由,拿過來這次依然毫無違和。本看板並未限制
不能只看看不說話,也沒限制多久沒發文推文就不能使用本看板,但如果
要使用,就請遵守看板規則,如果不願意分享或提供實際處理意見或法學
上想法,可以潛水或考慮移駕八卦板。
綜上,查行為人數次違犯相同規定,已難期待行為人可調整其作為至符
合本看板設立宗旨,爰依板規第五條第二項,處禁止發言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