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版友們關於個資法的問題
受害者 簡稱A
洩漏個資者 簡稱B
加害者 簡稱C
B將A的手機及其他個資(例如FB LINE)洩露給C
導致C對A做出違反恐嚇罪 妨害名譽 強制罪 個資法等行為
證1 A有C打來的通聯紀錄
證2 A的LINE及FB只有B有 A並不認識C
請問這樣個資法第41條"損害他人之利益"這部份會成立嗎!
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
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
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