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很多年,分手前我們還是同居的狀態
結果就發現他帶女生回家睡
當場被我抓到之後我花一個禮拜的時間就立刻搬走,跟他一起付的押金也都全部送給他了
(只想趕快擺脫這個人)
後來我在臉書上面抱怨他劈腿的事情
他覺得丟臉就告我防礙名譽
想當然告不成功之後不起訴結案
變成法院認證的劈腿男
這已經是兩年前的事情了…
後續我跟他就完全沒有瓜葛
我也跟新的男朋友交往也過得很開心
沒想到兩年後陰魂不散
可能是因為缺錢所以又跑來告我民事精神賠償要求10萬元
我知道他很窮,月收才三萬多
還曾經為了換一台汽車的音響就說自己戶頭沒錢了
跟他同居的時候房租也是我付比較多
但是我沒有想到一個人缺錢缺到不行時
為了那一點錢繼續騷擾自己的前女友
我想問問看大家
這兩個案件他都告不成功之後
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
感覺他好像認為我好欺負沒事就想出來刷存在感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