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學者專家
前天因為肇事逃逸案件(簡短來說對方機車從隔壁車道直接右轉撞到我後側,我當下回頭又剛好沒注意到有人倒地,以為沒有摔車沒人受傷,所以沒停留),對方有輕微擦傷,於今日完成和解
我的法扶律師以及警察都說,我的案子很有機會緩起訴甚至不起訴,
但是警察今天開給我一張罰單,叫我去裁決處報到等候裁決,我查了一下,發現我還是會有吊銷駕照的行政罰,而且還是三年
所以我想請問以下大家,這個吊銷駕照三年,是完全沒有裁量的空間嗎?
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上面的規定是說「得依」,反面解釋就是有裁量的空間,也可以不裁處
所以想問,實務上可以根據緩起訴或不起訴書,去聲請撤銷吊銷的處分嗎,有成功的案例嗎?
或是有人有能力有經驗處理這種案件的,也可以站內信我,真的很煩惱吊銷駕照的部分,對我通勤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