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民國112年11月1日離職
但前雇主(開業建築師)在112年11月28日提送公共工程公開招標的文件中
還在使用我的學經歷資料,其頁面表示本人尚未離職,還為公司團隊的一份子。
試問,根據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
意者,不在此限。」
我是否只要於文字訊息(LINE)告知前雇主不得再使用我的資料即可?
還是需要另外寫信告知並請雇主簽切結書?
以上,煩請諸位撥空回復,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