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新進大家好
親人配偶有一間廠房占地約83平方公尺
租予別人使用
契約是107年簽的
簽約不久配偶就亡故了
契約108年到期後沒有重新簽約
目前由親人繼承
但因年齡稍長
所以租金是先匯到子女戶頭
再領出給親人
最近被檢舉違反區域計畫法使用分區規定
子女收到地政局來函要開罰6萬 並要求陳述說明
已把訊息告訴租客
請租客另找地點搬遷
但租客不予理會並掛電話
想請問大家
1.違反區域計畫法行為人算是租客嗎?
有機會讓地政局找租客開罰嗎?
2.目前想先寄存證信函給租客,未來應該有機會上法院
應該用誰的名字呢? 親人或是子女?
先感謝各位先進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