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舊房東於10月將房子賣掉,11月和新房東簽訂新契約租到明年的4/30
現況
上星期五接到新房東通知,他打算要在每個房間舖木地板+油漆,要求我一星期內先搬到
其他樓層的空房(全部清空),等工程結束再搬回。
當下沒想太多口頭答應了,但事後感覺不對勁,租約期間房東可以為了裝潢要求我搬離嗎
?搬出再搬回,等於是搬了2次家,勞心又勞力。
租賃契約有提到“甲方(出租人)為修繕標的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行通知,
乙方(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我很懷疑舖地板+油漆是必要行為嗎?
目前的房間無任何影響居住的問題(無漏水、龜裂等,只有窗戶邊少許壁癌),房東的裝
修要求我可以拒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