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12/12/12至法院遞狀,案由是請求對方修復漏水,我把我屋內的損失加總後,得出960
00元的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我也是填96000元,並於現場繳納1000元的民事訴訟費。
但今日(12/22)我收到簡易庭的規費繳納單,要我再補繳16335元。我上網至https://ww
w.judicial.gov.tw/tw/cp-1653-58267-4ff46-1.html查詢,用96000元的訴訟標的價額計
算,一審裁判費那邊也是顯示1000元啊。
目前什麼庭都還沒開,連要鑑定什麼項目都沒談好,我很納悶這16335元是用什麼計算標
準得出的?
(16335+1000)/96000約等於18%。我爬了很多文,不是說裁判費大約是訴訟標的金額的1
%多一些嗎?
請各位前輩賜教,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