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比
照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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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內容不另檢附
三、判決理由
法律板作為學術性質討論板,不涉入它板糾紛、私人恩怨,僅提供學術討
論平台。而作為與實務息息相關、與生活密不可分的學術領域,開放板友提
出自身遇到的問題,尋求法律上的應對方式與建議,作為討論的一種方式與
引題;而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此為本看板開放各類提問之宗旨,也是本人任職板務以來不變的方向,因此
縱有部分板友偶有神來一筆的想像與見解,在可能促進對既有制度的反思的
前提下,本人仍會尊重討論雙方言論自由。
但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無需為自己言論負責。
對於自己不能理解的事情,透過提問試圖理解,這是一個理性思考者應具
備的基本能力;在提問、討論過程尊重各種不同想法、不同理念者的發言與
思想碰撞,則是文明國家理性公民應具備的涵養。如果不想理解、只想尋求
個人情緒發洩,本站另有專板可供使用。
至於訴訟費用之計收,民事訴訟法有相當多的條文,起訴即須徵收訴訟費
用,在民事訴訟法第77-13、77-14條均有規定,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也須在
上訴時徵收訴訟費用,至於後續由敗訴一方負擔訴訟費用,其實也有相關規
定。所以只能說大家就是照制度辦事,照制度說明,你覺得制度不合理,請
找你所屬選區的立法委員,在這邊罵板友、罵法院真的沒什麼用。
綜上,處行為人禁止發言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