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朋友討論某部熱門動畫的劇情
納悶下述情境在台灣是否會違反民法92-94條 在此向各位賜教
(以下當事人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且事發地為中華民國)
橋段大致為某甲與某乙組成樂團
而某甲的好友某丙擅長演奏吉他
於是某甲稱某丙加入樂團 成功誘使某乙加入樂團 且有簽訂契約
而某丙在雙方簽約的時間點沒有加入樂團
次日才透過口頭契約加入
若事後某乙得知 某丙在簽訂契約的時間點沒有允諾加入樂團(根本不知道有樂團這回事)
是否能以民法93條撤銷意思表示?
比較好奇後面的部分
說到這邊 大概有些人猜到這部動畫是什麼了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