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詢問「刷卡換現金」的問題
刷卡換現金是以下行為
甲乙方約定交易內容,由甲方刷乙方指定物品,再以略低價賣給乙方
這樣是否存在違法問題?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有明確記載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
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持卡人帶有取得資金目的;非購物目的,但有實際交易行為(開發票)
利用信用卡與第三人取得資金,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契約可能被提告詐欺罪?
另外這樣的刷卡換現金,雙方取得共識,可能屬於消費借貸關係?
如果是消費借貸關係的話,有可能會被判重利罪或不當得利罪?
觀看相關判決書時,搜尋「刷卡換現金」,並未單純有此行為的判刑。
看網路上刷卡換現金商家的說法是:這行為等同你買東西,再賣給別人。
不過實際上卻是與他人共謀,利用信用卡取得現金的行為。
版上是否有其他看法?也先感謝回答的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