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A 債務人B 兩方不為直系親屬
B想拿自己的保單來抵債(要保人、被保險人皆為B)
經雙方協議決定採用更動要保人為A方式來進行
**主要因為現在解約這保單暫無餘值,且B無力續繳目前累積的保單借款利息,利滾利再
不久這保單會自動消滅,僅登記為受益人並沒有用。
詢問保險公司,可以更換但需要準備有法律效力的債權證據,不能是私人借據,可是細問
又說不清楚到底是什麼。
期間有提到強制執行的函文,但因為兩邊並沒有要走訴訟判決或強制執行這條路(強制執
行的結果是否就會是解約來履行債務?目前的狀況剛好不適合),請問還有什麼方式可以
辦理屬於有法律效力的債權證據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