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當初事發已經10個月過去了,我這邊更新一下現況,也順便讓大家知道實務上的結果
先講結論,我的案件最終刑事偵結不起訴,行政罰部分也申訴成功,撤銷行政罰
我想很多人沒有親身經歷過,講的都是法條上的理論,在這期間我已經聽過無數的人跟我說叫我放棄,跟我說就算刑事不起訴,行政罰也不會鳥你bla bla bla...
甚至當我心急如焚,很有禮貌的向各種法律社團,法律諮詢詢問時,得到的大部分都是訕笑或嘲諷,彷佛我被開肇事逃逸,就是活該該死,完全不管也不相信我的解釋或證據
第一次身為刑事被告,我才發現所有事情都對我那麼不友善那麼不利,也徹底的體會什麼叫作有罪推定
講了那麼多,我只想說,這個案件當初很多人甚至是律師話都講得很死,直言沒救了,但實務上不是這樣運作的,你沒有親身經歷不會知道,最後我是努力的向多個公家機關求證、努力的準備證據、誠懇的向檢察官說明、乃至於最後的依法申訴,才得到免罰的結果,因此,如果你也是跟我同樣的情形,我的建議是不要放棄,盡力的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吧
僅以我的例子給各位參考
※ 引述《aliceslover (阿飛)》之銘言:
: 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學者專家
: 前天因為肇事逃逸案件(簡短來說對方機車從隔壁車道直接右轉撞到我後側,我當下回頭
: 又剛好沒注意到有人倒地,以為沒有摔車沒人受傷,所以沒停留),對方有輕微擦傷,於
: 今日完成和解
: 我的法扶律師以及警察都說,我的案子很有機會緩起訴甚至不起訴,
: 但是警察今天開給我一張罰單,叫我去裁決處報到等候裁決,我查了一下,發現我還是會
: 有吊銷駕照的行政罰,而且還是三年
: 所以我想請問以下大家,這個吊銷駕照三年,是完全沒有裁量的空間嗎?
: 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
: 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
: 務規定裁處之。」
: 上面的規定是說「得依」,反面解釋就是有裁量的空間,也可以不裁處
: 所以想問,實務上可以根據緩起訴或不起訴書,去聲請撤銷吊銷的處分嗎,有成功的案例
: 嗎?
: 或是有人有能力有經驗處理這種案件的,也可以站內信我,真的很煩惱吊銷駕照的部分,
: 對我通勤影響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