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中古大樓
我是新住戶 整修中 尚未入住
大概一個禮拜會過去看一下
當初帶看時 停車場和梯間公共區域皆有擺放住戶個人雜物(有照相但已刪 救不回)
我的停車格和其他停車格中間的公共區域有雜物和腳踏車數台
原屋主表示不是他的
所以交屋後 便沒理會
前陣子因有人檢舉
在勸導兩次後 不知誰清的 目前還剩一台腳踏車
今天去大樓時 收到管委會文件
說「收到函文後 三天內要移除
不配合將檢附相關資料給建管處查看並開罰」
想請問如何能合法又不傷和氣的處理??
1:
向管委會表明 腳踏車不是我所有
請他們清查移除
2:
若管委會不處理 要公共區域周遭的住戶處理
要我去弄是可以
但我不是物主加上是公共區域
是不是要拿到管委會白紙黑字的授權書 同意我隨意處置
不然會有侵佔 偷竊之類的罪名(法律知識不多 想到的名詞是這些)
3:
其他 請版友提供意見
謝謝大家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