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的問題
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第1項,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遇到的情況是,外部檢測公司來檢測,廠內儀器(除了舊儀器外,也有新採購的儀器)
與外部檢測公司檢測值放流水差距至少有14倍,自己採樣至廠區內實驗室量測、現場儀器
量測都是不合格值,但外部檢測公司採樣值都是合格值,採樣公司報告甚至出現進流水
和放流水差不多的數值,與事實、現場狀況有違
請教我們公司同事,都說應依採樣公司採樣為準,現場儀器較不精準,若是出了問題,應
由採樣公司負責
但我的疑慮是,數值差距最高有14倍,兩者資料差距過大,且現場儀器為今年新採購的,
如果差距這麼大,還買幹嘛?
而且某項數值做久的人其實用眼睛看透徹狀態就能知道水是不是合格值,還不只我一個人
發現現場水質不合格,但採樣公司報告卻顯示合格值的問題
想請問各位,若是此資料由我申報上去(非專責人員,也不具專責人員、代理人資格),是
否會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第1項、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另外若是操作人員只學1~2星期就單獨操作,而操作人員也不具有專責人員、代理人資格
,甚至非相關環工科系畢業,在不清楚廠區內設備、管線狀況,也無犯意,如果遇到同事
刻意繞流、雨水稀釋污水、流量異常(進流、放流水不平等)、偷排、偷拔流量計的情況,
操作人員是否會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