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vengers (ä¼ä½°å†æ‰“玖哲)
2024-07-17 00:08:48如題
上星期陪同親戚去開審理庭,也是言詞辯論庭
有三位法官輪流審問,然後訂8月1號宣判
但今天剛好看到以下法條
第 284-1 條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所以傷害罪第一審是只有一個法官審理,而不是三位法官審理對吧
但法院不可能會違反規定?
所以有人可以解釋這是什麼狀況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