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才修訂的 憲法訴訟法
第 65 條提到: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作者:
R2003 (費邊)
2024-07-12 00:16:00是必要條件啊,但這次又沒有用這條,哪來的跳過程序...?你去讀一下那三個已併案的聲請書他們就是打定不碰§65,所以才會在這裡被大法官問其實我蠻期待判決書到時候出來,在程序上會怎麼寫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7-12 12:10:00程序駁回? 大法官不是都開庭訓斥被告了還駁回?
作者:
R2003 (費邊)
2024-07-12 12:17:00樓上,併案受理又不代表每個審查客體都受理...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40上面這條甚至更狂↓如果聲請主體有程序上問題,那其聲請審查的客體就不一定會被納入審查啦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7-12 12:34:00主體有問題 本來就不用審客體啊
作者:
R2003 (費邊)
2024-07-12 12:36:00如果府、(各)院諸公真心想討論憲法,最穩妥的方式還是65不然現在擺明就是政治燙手山芋甩給大法官而已
誰說開庭以後不能程序駁回的行政訴訟多的是死在未滿足訴訟前置程序上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7-12 13:56:00所以? 意義在哪裡? 程序不合,承審法官還開庭幹嘛?開庭問的問題與程序有關嗎?法官知法。開庭之前就該知道程序不合,開庭後也沒針對程序發問。如此開庭之實際效益何在?
作者:
R2003 (費邊)
2024-07-12 16:48:00大法官是否受理採多數決,開庭不代表15位皆同意無程序問題更何況47的操作空間遠比65大,因此更難直接判斷程序問題光是47的職權行使就能吵很久了(參 司法院1482號次會議案四)以及603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書很明顯對不同院的職權行使尚未有統一的相關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