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詐欺案件不起訴後續疑問?

作者: eddietw (EDDIE)   2024-07-22 17:09:23
前情提要:
A、B、C三人分別持有甲乙丙三間房屋,由於平時工作繁忙,沒特別管理甲乙丙三屋,當
成空屋處置。
110年,ABC發現上述房屋已被D冒名出租近十年,D收取的租金、押金都未返還ABC三人,
所以ABC提起告訴,用詐欺、偽造文書、竊佔三項罪名。歷經漫長訴訟程序(也有交付審
判),最終被D以各種謊言掩蓋,不起訴處分。
(註:ABC和D為親戚關係)
110年提起告訴後,D因為害怕已不敢再收取此三屋的租金,但房客的押金仍然
佔為己有。如今房客要退租,跟ABC提起押金事宜,ABC有義務替D犯罪人償還押金給房客
嗎?(房客有跟D要求返還押金,D看到不起訴處分後完全不鳥房客。)
補充:A請房客寫刑事聲明書,內容大致就是敘述押金被D幹走,所以涉嫌詐欺取財,A拿
著房客的聲明書,並以告發人身分重新至地檢署遞狀,卻被檢察官以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
訴的理由結案,但A的身分明明是*告發人*且押金至今仍未返還給房客,這件事不能算是
新事證嗎?
疑問:
1.ABC有義務還房客押金嗎?(從來沒收到過)
2.A以告發人身份告發,程序上應該和先前告訴
是兩件事情,如今檢察官不辦理,下一步能怎麼做?
作者: KTjason   2024-07-24 07:40:00
110就提告到現在,沒找律師喔?現在既然不起訴了,就乖乖花錢請律師走民事吧
作者: eddietw (EDDIE)   2024-07-24 13:21:00
110年提起告訴時就全程委任律師,最後也有交付審判(律師才能提起) 。和之前的律師討論後,大致認為刑事方面已徹底沒輒。但對於D幹走的押金,ABC 真不知道有沒有義務幫D還給房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07-24 19:21:00
你請的律師有沒有牌啊...還是你在唬爛怎麼可能會卡在不知道要不要還押金這裡
作者: eddietw (EDDIE)   2024-07-24 22:39:00
回k大 ,是有牌的律師,並非唬爛,上面應該是我敘述的不夠清楚,抱歉。 補充說明:110年10月提告刑事,交付審判結果出爐是112年1月。112年2月,該律師告訴ABC刑事方面都沒輒了,想拿回錢(指租金),只能用不當得利提起民事訴訟,但機會很渺茫,得知上述訊息後,ABC和這位律師便沒聯絡了。(當時ABC未詢問該律師關於押金的問題)(註:D偽簽租賃契約時都是以ABC三人的名義簽署)直至113年7月,有某一房屋的租客要退租,並提起押金事宜,ABC 才會產生押金該由誰歸還的疑惑。諮詢過區公所的律師、1999市民大平台的律師,得到以下回答:1.不要理租客的要求,叫租客自己去跟D要。2.請ABC先去告D不當得利,打贏官司拿到押金及部分租金後,再返還給租客。3.叫租客去告D刑事或民事。實在是不確定哪個方法比較好,所以來詢問各位大大的看法,謝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07-24 23:36:00
為啥一開始會告刑事 律師沒跟你們分析這是民事糾紛嗎
作者: bagaroach (JIMMY)   2024-07-25 23:12:00
總覺得有什麼隱瞞著沒說,就拿以三人名義簽名訂立租約來看,很明確的偽造文書,這不是說D用什麼大量謊言可以蓋過的,一定有什麼證據被認定abc三人「至少」知情,不然刑事全敗怎麼輸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07-26 02:04:00
直接不起訴一定是有東西被一筆帶過了啊連不當得利都不知道能不能用實在很詭異
作者: eddietw (EDDIE)   2024-07-26 09:18:00
D脫罪的方式如下:D先鬼扯ABC三人均有授權D收取租金,在家族會議時有明確表示。(但根本沒有家族會議這件事) 。後來D去找其他的親戚(E,F,G),EFG直接在庭上配合D說謊,說ABC有授權,B的母親生前也有授權等等。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就寫:由於有efg 三人證詞,所以*應*有家族會議,ABC應該有授權等等,檢察官完全忽略ABC否認有家族會議的說詞,然後整個案件就往不起訴方向辦了。不回b大,檢察官就說被幹走十年租金,按照經驗法則,ABC應該早就知曉(AC和D為三等親、B和D為二等親),所以刑事竊佔的時效消滅。但檢察官對偽造文書的時效不做解釋,就說應該有家族會議、ABC應有授權等等。詐欺不起訴的理由:ABC不是直接受害人,應是間接受害人。房客付了租金有住到房子並沒有實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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