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傷害罪一審是合議庭?

作者: 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   2024-07-19 21:56:27
: 2.如果不是1.的情形的話,最可能的原因就是該案的受命法官
: 是剛分發兩年內的候補法官,因為剛分發兩年內的案件需全
: 面合議,所以被告否認的話,需合議審理。
這幾天有問了幾個法律諮詢的律師
結果得到不一樣的答案
A律師,按照刑事訢訟法,開庭時必須讓當事人知道
認有合議審判之必要,由法官3人進行合議審判
如果沒有先行告知,判決無效
這與法官是不是新進法官無關,因為法院本來就可以安排非新進法官審理
B律師,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改,合議就合議,獨立就是獨立
所以不管是簡式審判改成合議制,還是合議制改成獨立審判
法院之組織顯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款之規定,其判決無效
C律師,大概講法跟A律師一樣,但判決可能還是有效
如果法官法有規定侯補法官二年內案子需要合議審理
但是又沒有告知當事人,算是違反刑事訟訴法第 284-1條嗎?
A、B二位律師的回答都認為是...C律師說這還真的不好說
但是,法院會這樣子審理嗎?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7-19 22:36:00
你看一下284-1第二項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行合議審判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4-07-19 22:54:00
如果是合議制,第一次開庭應該都會諭知是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作者: tnssh211448 (yd)   2024-07-22 08:54:00
判決無效XDDDD 哪裡來的律師
作者: cears (抱彩虹睡覺)   2024-07-27 01:32:00
法院實務上是認為案件分案時,法院組織是合議或獨任就已經決定了,也就是某個案件分案給候補3年內的法官的時候,就已經確定合議案件,只有在被告認罪,依法改簡式或簡易程序,後補法官才能獨任審判,跟刑訴第284-1條第2項規定,把本來應該獨任的案件,改成合議案件的情況不一樣反正依法就要合議的案件,也不是當事人意見可以改變,問當事人意見沒有任何實益
作者: 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   2024-07-27 06:26:00
但刑訴法要問意見你不問?那修法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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