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如果不是1.的情形的話,最可能的原因就是該案的受命法官
: 是剛分發兩年內的候補法官,因為剛分發兩年內的案件需全
: 面合議,所以被告否認的話,需合議審理。
這幾天有問了幾個法律諮詢的律師
結果得到不一樣的答案
A律師,按照刑事訢訟法,開庭時必須讓當事人知道
認有合議審判之必要,由法官3人進行合議審判
如果沒有先行告知,判決無效
這與法官是不是新進法官無關,因為法院本來就可以安排非新進法官審理
B律師,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改,合議就合議,獨立就是獨立
所以不管是簡式審判改成合議制,還是合議制改成獨立審判
法院之組織顯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款之規定,其判決無效
C律師,大概講法跟A律師一樣,但判決可能還是有效
如果法官法有規定侯補法官二年內案子需要合議審理
但是又沒有告知當事人,算是違反刑事訟訴法第 284-1條嗎?
A、B二位律師的回答都認為是...C律師說這還真的不好說
但是,法院會這樣子審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