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viawu (novia)
2024-07-17 06:54:23※ 引述《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之銘言:
: 如題
: 上星期陪同親戚去開審理庭,也是言詞辯論庭
: 有三位法官輪流審問,然後訂8月1號宣判
: 但今天剛好看到以下法條
: 第 284-1 條
: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 所以傷害罪第一審是只有一個法官審理,而不是三位法官審理對吧
: 但法院不可能會違反規定?
: 所以有人可以解釋這是什麼狀況嗎,謝謝
可能有兩種情形:
1.你親戚的案件可能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84-1修正施行前起訴
並繫屬到法院,則依當時的規定仍然是合議案件,被告否認
的話仍需合議審理。
2.如果不是1.的情形的話,最可能的原因就是該案的受命法官
是剛分發兩年內的候補法官,因為剛分發兩年內的案件需全
面合議,所以被告否認的話,需合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