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若在113.5.1號到法院申請假執行,
利息乃算到113.5.1
但假執行的標的有房子和薪水
房子拍賣需要時間
薪水每個月拿
請問利息得否繼續算下去呢?
若不拿薪水
只拍賣房子
假設一年後才拍賣,這樣利息會從113.5.1繼續算下去嗎?
算道114.5.1到對方將錢匯款的債權人那一天截止嗎?
這利息是否都要自己算呢?
而房屋的鑑價費用假設一萬
一萬得否也可以從進去算利息
若可以,程序中所支付的費用,利息的起迄時間怎麼算呢?
若房屋可以有比較多的利息
那是不是薪水不要假執行
讓它持續累積到房屋拍賣的那一天?
以上謝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