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刑法法定刑輕重如何區分?
第 35 條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
重。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
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77條罰金金額較高,335條有併科主刑。
究竟是277條1項比較重?還是335條第1項比較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