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除夕我被在飲料店打工的未成年撞傷,
傷勢除了腳擦傷、眉毛左上縫了幾針之外
最嚴重的就是頭部外傷合併蜘蛛網膜下出血,
初判表上是對方全責~
因為不想錯過刑事六個月追溯期所以有提 ,
第一次開庭後法院有致電表示要安排調解,
但對肇家長表示他們交通不方便,
希望就近在區公所調解,我也同意了
結果在區公所調解時對方態度很差,
毫無誠意要和解,
家人認為要對其家長和飲料店雇主究責求償,
只能透過訴訟了,
所以隨後家人帶我去提交刑事併民事訴訟狀紙,
但我後來估狗相關資訊,
未成年是沒有辦法對其提出刑附民的訴訟,
我想詢問的是我應該要等法院駁回我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再提交民事訴訟狀紙,
還是現在就可以再遞交民事訴訟狀紙呢?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