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概是這樣
在快速道路外線被前後兩台車包夾 前車亮槍恐嚇
期間有拉開距離切到內線車道想駛離
但後車也跟著進入內線 但前車仍行駛在外線並且放慢車速
感覺是要等我到車側時擠進來讓我無法閃避
後來為了安全顧慮 又駛回外線車道
接著打電話報警 報警完前車開窗亮槍恐嚇
於是我又打了一次報警電話告知前車亮槍..
接著靠近交流道時 前車在匝道口打雙黃燈佯作要下去
待我行駛到他車尾附近果然又猛轉方向盤作勢要擠回車道
接著兩車迅速下交流道逃離 我也跟著下交流道拍下後車車牌
接著就去線上警網指定的轄區派出所報案
提供行車紀錄器後 確認有拿槍的動作跟影像
刑警就開始聯絡 討論 等筆錄作完就開票要去抓人..
但是三聯單上的案類是寫
ㄧ般刑案(妨害自由)
報案內容是過程+提出恐嚇告訴
那是不是指檢察官只會就亮槍恐嚇做立案而已
前後包夾妨害行車自由就沒有了..
感覺應該有兩個罪責才對..
請大神指點後續能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