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幫忙
如主題,管委會對我提告給付3萬元,我當庭提出證據反訴對方也欠我債務,兩者相銷,
仍有20多萬元要給付給我,對方不願意跟上,因為反訴之金額超出民事訴訟法436之
範圍被法院判定駁回反訴。
目前想出兩個方式:
1.提出抗告狀,主訴求降低反訴金額小於50萬元含利息,超過部分聲明另案提告。
2.不提出抗告,繼續於小額訴訟中答辯要求對方賠償10萬元,超出10萬元部分聲明
另案提出訴訟求償。
或是1.跟2.都不做,先給付對方要求之3萬元。另案提出完整的求償之訴。
我是傾向於2.
請教各位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