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以下以朋友第一視角敘事]
各位先進大家好,我阿公於15年前(2010年)左右過世,
當時他的小孩共五位(含家父)因為繼承分配談不攏,遲遲沒有辦理繼承。
其中阿公有留下一間房子,我們這一家也就從阿公還活著的時候一直住在這間房子直到現
在。
而今年可能因為土地法73-1條,未辦理繼承的財產列管15年後就會被拍賣的原因,家父以
及
他幾位兄弟姐妹去辦理繼承,所有阿公的財產都變成了家父以及幾位兄弟姐妹共同持有。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今年辦理阿公遺產共同持有後,家父的那幾位兄弟姐妹要求我們家支
付從阿公過世到現在(2010-2024),中間這近15年居住在阿公留下房子的房租給他們。
想要請問各位先進,他們這樣要求是合理的嗎?我們需要支付嗎?
因為小弟的想法是,阿公從2010過世到現在2024了,中間他們都沒有去辦繼承,所以這近
15年的房子所有權人應該不是那幾位兄弟姐妹,這樣應該沒有權利跟我們索要這15年來非
他們所有的房子的房租才對?
如果真的要房租的話,應該也是今年他們辦理阿公遺產共同持有後,他們都有房子所有權
了才能開始跟我們收房租,且房租計價時間是從他們都去辦理繼承後才開始,過去15年未
辦理繼承的期間不能計價。
請問我這樣理解對嗎?還請各位先進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