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用與後續問題

作者: jyokairin (水龍吟)   2025-01-12 01:07:16
各位前輩好,此次是關於之前強制執行的後續。
https://www.ptt.cc/bbs/LAW/M.1726653059.A.9F4.html
#1cwgA3dq (LAW)
在第一次強制執行失敗後,
我方拿執行名義去國稅局調查被告即債務人的所得清單,
但第一次查閱結果為「查無所得」,
當場諮詢國稅局人員我方確定債務人常年在某公司上班卻為何查無所得?
國稅局人員回答應是對方公司未如實提報債務人的扣繳憑單,
並告知可以蒐集證據後向國稅局檢舉該公司,
故我方蒐集證據向國稅局線上檢舉該公司並舉發成功。
在收到國稅局回信說已令該公司補報債務人扣繳憑單後,
我方第二次到國稅局就成功調查到債務人的所得清單了,
也因此知曉原來支付債務人薪資的總公司設籍在外縣市,
等於要另外向該縣市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目前已經像上次各位前輩們的建議寫了「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向第三人扣押並收取薪資)
」向該公司的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該執行法院也確實寄發出了扣押薪資命令給該公司(有收到副本了)。
不過近日在瀏覽強制執行的相關教學網頁時,
發現向國稅局調查債務人的費用$250似乎可以加進執行費用內而非債權人自行吸收?
想請教如果可以將這筆規費算入執行費用的話,
那我是否還可以再遞狀連同收據正本寄給執行法院目前的承辦股?
要遞的訴狀名稱是?
因為我方有調查兩次的費用總共$500(一次失敗,一次成功),
是否兩次的費用都可以納入執行費用呢?
還有一個可能很門外漢的問題,
就是我方為了強制執行而與法院間的書信郵寄費用是否算入執行費用內?^^"
另外因為發出扣押薪資命令已逾十日,
本週致電承辦股得知該公司並未回覆要配合扣押薪資或是其他異議,
推測該公司應該是打算對法院寄發的扣押命令不予理會了。
查了一下接下來法院會發出「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是「支付轉給命令」,
故想再請教若第三人打算不理不睬法院寄的執行命令也未提出異議,
我方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以後要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的話,
是否可以在此次遞狀時向法院聲請指定發出三種命令中的其中一種命令嗎?
這三種命令後續在對第三人強制執行時程序上會有什麼差別呢?
希望前輩們能幫忙解惑這些強制執行的眉角,
非常感謝。m(_ _)m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5-01-12 09:32:00
書信郵資不是必要費用剩下的等遇到再處理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25-01-13 08:30:00
扣薪移轉令不能直接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必須再對第三人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打官司起訴等)才能做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5-01-13 14:13:00
書狀title是什麼狀其實不太重要你寫陳報狀內容是聲請他也得幫你處理不能退件重點還是書狀裡面的文字跟理由真的很在意可以直接問書記官或到法院訴訟輔導科問流程(但不會教你內容 只會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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