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罵人”垃圾”提告勝訴機率高嗎?

作者: lovecute04 (隱藏中)   2025-01-29 21:16:37
今天在臉書被@罵垃圾二字,後面沒有其它文字
請問如果到警局備案,後續的SOP會怎麼跑
假設有機會提告,對方收到法院傳票,然後通知雙方到法庭開庭嗎?
開庭律師是要自己付費的嗎?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5-01-29 22:42:00
備案沒有法律效力 就是讓警察局寫小本本而已如果你指的是報案 警察那邊會判斷有沒有到那個門檻如果有的話會由檢察官起訴並通知對方 在這種情況下你只是提出告訴 所以不需要請律師但就你的敘述來看 會成案的機率幾乎很低 尤其在大法官解釋後 公然侮辱要成罪的門檻可說是相當高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1-30 02:09:00
0.000001%差不多.......況且,無風不起浪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5-01-30 08:42:00
白話解釋:根據目前主流政治風氣,言論自由比個人被人說三道四而覺得不舒服更重要而更值得法律保護畢竟被人說三道四而不舒服可以透過個人修養解決就如同受害者遺屬對加害者的憤怒一樣主流…或者執政的政治風氣就是希望教化我國國民成為個人修養更高尚的國民。每個國民修養提高了,國家道德水準也就提高了,社會也更得更加祥和如同某大法官再媒體對全國人民的公告難道大法官不能做憲法教育或裁判,一定要跟民眾的意見請全國人民再讓尊貴的大法官這樣痛心地在媒體公告了
作者: kymco9999   2025-01-31 13:07:00
視個案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5-02-01 09:26:00
首先,你覺得“垃圾”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如果是誹謗,那你就是承認你是垃圾的事實。如果是公然侮辱,那你要先承認這句沒有主詞的話語描述對象就是你,而且上下文義可以證明他確實在辱罵你這個人。舉例:倘若你發表某個新聞事件,下面有人留言“垃圾”,合理判斷留言者是對於新聞事件或其中人物發表感想及意見,可能不是針對你這個人辱罵你是垃圾。準此,從你的文章無從判斷前後文及上下文義,難以從你單方描述情節及對方標示“垃圾”二字,斷然將他人定罪。備案:結案,沒有後續動作。報案:拿到三聯單,當場製作警詢筆錄,載明“提起公然侮辱或誹謗告訴”。檢察官傳喚被告及告訴人,開偵查庭訊問製作筆錄,確認案情及提告真意。(1)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結案。(2)檢察官對被告緩起訴。結案。(3)檢察官對被告起訴,案件卷證全部移送法院。(4)一審法院準備庭:待法院收狀、分案、定準備庭,開庭傳喚被告及告訴人到庭,全部從頭到尾再問一次,釐清爭點,確認本案全部人證、書證、物證真偽及證據能力。(5)一審法院審判庭:法院準備庭沒有問題的話,再定審判庭期,開審判庭,再重新確認全部案情、確認全部證據、調查證據、進行勘驗、答辯與詰問,小案快則一次結案,複雜大案慢則開二十次、上百次都有可能。(6)一審法院宣判。(7)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8)二審準備庭:一審進行過的程序全部重來。(9)二審審判庭:一審進行過的程序照樣全部重來。(10)二審宣判。(11)微罪不能上訴三審。(12)被告無罪者,結案。(13)被告有罪者,全卷及判決移送地檢署執行。●這些程序全部走完,快則半年,慢則三年,你要隨時做好被傳喚就要在上班日出庭的準備,這幾年時間,你和被告見面次數會多到你們可以變成好朋友。以上。不客氣。喔,還有,開庭律師費當然是你自己付,這種超小案件不用請律師,你自己上去打就可以了。律師費6萬、8萬以上,依照實務,“垃圾”民事判決了不起判5千,如果判1萬算多了。你自己看看這樣的時間與金錢成本值不值得。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5-02-01 20:59:00
誹謗,那你就是承認你是垃圾的事實 <- 拜託好吧告人誹謗怎麼就和自認該人所述乃真實之事實等同了?告公然侮辱罪是控訴散步者公然散布不涉具體事實但會讓原告感到難堪或不快。告誹謗罪則是控訴被告散佈足以毀人名譽之具體事實,例如指稱某人會生吃幼童這種具體事實法律用語所稱事實與一般所想者有出入,一般以為事實即指真實的情況,但法律上有所謂虛偽的事實,法律上所謂事實乃指英語之 fact (客觀情狀) 不必為真雖然 fact 另外有真正的事實之意 總之當年這種翻譯導致今日一般人對法律所謂的 事實 常會有誤解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5-02-02 09:19:00
是,謝謝指正,我更正。我修正說法,更精確用語,依照刑法310條1項,誹謗罪是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垃圾”這兩個字是足以毀損原po的“事實”。再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如果被告能證明他說的原po與“垃圾”事實狀態為真實,例如:住在垃圾堆、以回收垃圾為業、製造垃圾之類的,可以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不成立誹謗罪;但倘若被告陳述事實是形容原po這個人的人格特質很垃圾,就算原po個性和人格特質真的很垃圾,且真的是事實,由於這樣的事實涉及個人私德,而我國法律保障個人私德避免被揭露或被張揚談論,此時名譽法益大於言論自由法益,因此談論別人私德的事實,就算能證明是真實、所言不虛、有憑有據,亦不得主張刑法310條3項前段的阻卻微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而不罰,因此依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後段,無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情況下,被告成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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