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qqpiggy Pocketsun申訴案

作者: aova (鰻魚♥張根碩)   2013-11-13 21:06:30
※ 引述《jobli (老鼠扛刀,滿街找貓)》之銘言:
: 判決:
: 1.請版主見本文後立即依
: (AID): #1IVrOpmm (L_HappyLivin) [ptt.cc] [公告] qqpiggy 申訴案
: (AID): #1IVrjQj- (L_HappyLivin) [ptt.cc] [公告] Pocketsun申訴案
: 判決辦理
謝謝小組長,
本人適逢期中考,無法立即辦理
最晚將於11/17晚上23:59前更改公告判決。
更改後會再來組務告知,敬請見諒。
: 理由:
: 1.重申小組立場,PTT為公眾平台,版主無過濾文章內容意識形態之權力。
: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如版友違反版規或站規,即依規定辦理即可,無需加入個人意見或想法。
: 如本案所示,版友對特定店家發言之內容,如店主自認損害名譽可逕行以現實法律申告
: 文具版版規
: 一、發文注意事項
:    ● 禁非文具文(無修改機會,將直接刪文)
:    ● 禁一行文(只貼連結網址或不滿20字請善用推文)
:    ● 禁引戰文(人身攻擊、扭曲他人語意、諷刺)
: 出現爭議用詞將以因果來評斷是非責任,不會僅處分使用爭議用詞者
: 判斷引戰用意明確者,即使未使用爭議用詞也會連帶處分,敬請注意。
:    ● 禁交易文、廣告文(請詳閱板規三)、惡意連結(恐怖、色情、十八禁等)
: ● 禁止發文刪文再發…等手動置底行為
:    ● 問卷須先寄信給板主徵得同意才允發文,問卷的主題或贈品必須與文具有關
: ● 轉貼連結請使用原始網址,網址超過單行字數才縮網址貼上。以防失效
: 轉貼網誌文章若未全文轉貼,等同一行文。
: 查C版友並無違反相關條文,版主自不得限制其言論自由
: 2.依原始公告
: ==
: tagodbless 之推文大意為「以chiangks之行為,延伸對法律人之心得感想」
: 板工認為其言確有偏頗之處,但無針對特定對象攻訐,
: 加上其言為原作者開放之言論型態範圍,故不處分。
: ==
: 貴版主明顯已認定tagodbless 之推文具攻擊性
我從未認為 tagodbless 推文具攻擊性,
我「僅」認為 tagodbless 這樣的想法有點「偏頗」,畢竟不是每個法律人都這樣
但此為 tagodbless 個人之心得感想,
沒有針對特定對象謾罵、侮辱(攻訐),我就無權左右。
我覺得他沒有針對特定對象,也沒有任何攻訐行為 = 無針對特定對象攻訐
任何板友的心得抒發,即使是偏頗的
只要「沒有針對特定對象做攻擊謾罵的行為」
我從未左右、或以板規禁止過。
即使有針對特定對象,若被針對者沒有提出檢舉,我也不會去處理
因為我分不清是兩者是彼此本身就熟識的玩笑話、還是惡意侮辱前,
不願影響板友間的互動。
原作者說不介意人身攻擊等行為。
從我的公告可以得知,我不認為 tagodbless 行使了人身攻擊等行為
我覺得他偏頗,但我不認他攻擊
而,原作者既然可以接受多元回應
tagodbless 的偏頗心得言論,當然是在這樣的容許範圍。
在沒有觸犯板規、沒有對特定對象人身攻擊
且原作者開放此類言論的情況下
我實在不認為 tagodbless 有觸犯板規之實。
本板板規為
出現爭議用詞將以因果來評斷是非責任,不會僅處分使用爭議用詞者
判斷引戰用意明確者,即使未使用爭議用詞也會連帶處分,敬請注意
tagodbless 會對「法律工作者」感輕視,也是因原作者張揚就讀法律系
在其文章內之補述
也可常見原作者誤解他人用意,再以扭曲原意之詞,與人爭辯不休(即使無不雅字詞)
tagodbless 見此行為而有所抒發,怕得罪以後大法官之言論,也在合理範圍。
「輕視特定業界工作者」、「笑看該人以後若成為大法官會讓我很害怕」等
為個人行為,板務管不到。
: 復又於申告文中表示
: ==
: 檢舉者認「被攻擊」,是因 tagodbless 對法律工作者的輕視嘲諷,
: 剛好自身為法律工作者,而感不悅
: 但 tagodbless 對「法律工作者」無任何不雅與攻訐,
: 故本人認不足以證明「攻擊」之行為,
: 「加上」原作者並不介意,故不處分
檢舉者提出本身為法律工作者,所以看到這樣的偏頗言詞,感覺不舒服是必然
但,覺得不舒服,覺得被針對,並不代表「別人正在攻擊你」
我原公告本就不認為他有針對特定對象攻擊
輕視,是攻擊嗎?
申告文中再次說明 tagodbless 對「法律工作者」無任何不雅與攻訐,
故本人認不足以證明「攻擊」之行為,
真無矛盾之處呀。
: ==
: 前後自由心證立場顯不相符
我前後心證都是一樣的。
此案之檢舉者多為法律人
「指證歷歷,扭曲解讀我的言行,再加入許多誇張的見解」是其習性
以「堆牌法」去堆砌我根本沒那樣想過或那樣做的事情。
誠心願小組長勿被混淆。
我看文後不回應,並非心虛不敢回應
而是檢舉者無視我公告說明,仍言之鑿鑿「我偏袒店家,不公不正」
企圖引導看文者「我真的這樣做了」的印象,
但實際上我的心態從頭到尾都是相同的。
我不認為自己的處理最完善(但我盡力了)
我寧可接受處分或被認定不適任而被小組長拔板主一職,
也不願討好任何板友的「想法」
所以我才會提出,讓小組長直接處理此事
但小組長說過會尊重板工的處理,在此,還是感激小組長的理解與尊重。
: 3.另版主表示鎖文是原作者同意,
: 文章代碼(AID): #1IVxGmwo (L_HappyLivin)
: 第二篇鎖文,是因為我跟c板友說過當他停止討論可來信,我再處理相關違規
: c板友來信告之後,我有回信並鎖文,他認可且無提出不妥。
: 又因c板友已停止討論,未免其他板友仍欲繼續與c板友爭論而延伸,故鎖文
: (但同主題從未限制或禁止討論,只是我尊重c板友,讓該篇文章停止而已)
: 但文章代碼(AID): #1IWkJPE- (L_HappyLivin)
: 原作者對被鎖文明顯表示不滿,
: 文章代碼(AID): #1ITUmTNf (stationery) [ptt.cc]
: □ [閒聊] 關於鋼筆工作室不良購物經驗之回應
: 回應推文亦明顯表示是因被鎖文,故重新發文,顯與版主所述不符
: → aulmeow:第二篇就已經想刪 然後又發第三篇繼續堅持還原真相.. 11/03 16:21
: 那是因為版主把我想回的兩篇都凍結了啊!
: 我沒有任何謾罵 不雅詞句 態度也很和緩 就只是想負責任回應質疑而已
哦,
我沒有凍結他想回的文章,
我只鎖了一篇他與另一位f板友爭論購物時間的文。
有發公告請大家把主題拉回購物心得,而非爭先後(來往信件有提到)
其他文章我沒鎖過,也沒有鎖文不讓他回,這部份我認為是我們之間的「誤會」。
這推文的當下,原作者頗有微詞,是因他以為我禁止他討論
但我以為我只是在禁止那篇文章的衝突推文,並非針對他。
我後來有回信給他,他也回信了,同意我的處理方式了
以下原信件附上。可以很明顯的看出,我跟c板友之間應該沒有誤會了。
c板友提出檢舉後,我還沒來得及看整篇文章的補述與推文
由於怕他又誤會「我最後處分他=針對他」
我直接回信事先提醒他,若我發現他有相關引戰的行為我也會照辦,請他體諒
事後我認為c板友雖不斷有引戰之嫌(扭曲他人用意),但仍在可接受範圍
且事後也認自己的確有誤解他人之處並道歉,
不到需以板規處分的地步,故不處分。
除 tagodbless 外,也有許多板友針對「c板友法律人」的部份有偏頗推文
但我認為都與 tagodbless 的推文無異,僅抒發感想沒有實質攻擊法律工作者之實
全都在原作者但書之範圍,故皆不處分。
願小組長明鑑。
作者: jima (島)   2012-01-13 21:18:00
此案之檢舉者多為法律人,「指證歷歷,扭曲解讀我的言行,再加入許多誇張的見解」是其習性以上是你在本篇文中自己說的,請問你覺得自己這樣的言論也只是「有點偏頗」嗎?認為「得罪讀法律的,(法律人)就會纏住你」這樣還只是輕視不是攻擊,所以如果我說「不要檢舉看法和板主一樣偏頗的人,板主不會秉公處理」這也是輕視而非攻擊囉?
作者: aova (鰻魚♥張根碩)   2012-01-13 21:37:00
我就覺得我的言行被扭曲啊,我連被覺得扭曲的自由都沒有唷?我不覺偏頗啊,就如同某些人不認為有扭曲我的言行一樣啊得罪讀法律的就會纏住你 <= 我自己解讀是沒這種感覺你的舉例的確對我來說沒有任何攻擊性 QAQ因為你認為檢舉看法跟我一樣的人我不會公正,那是你的自由我尊重你對我的輕視與任何想法,因為你的思想我無法左右
作者: jima (島)   2012-01-13 21:42:00
你當然有覺得他人的「行為」是扭曲你的言行之自由,但認為扭曲他人言行是某群人的「習性」,這就有攻擊特定族群之虞了。如果連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我也只能說我很遺憾。
作者: aova (鰻魚♥張根碩)   2012-01-13 21:44:00
你們開心就好,反正我要面對的管道是小組長你們想怎麼說我隨你們,因為那不是重點,也不是我在意滴範圍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2-01-13 22:11:00
1.組務要求是重判,並無指導應如何判2.如無違規文章應解鎖,如有違規就應劣退或其他處置還是強調,版主只要依規定來就好,不需要加入看法你們文來文往,扣掉情緒後,重點就是他要想表達在這家店買文具時碰到不好的經驗,你並不在現場,你不能判定他說的是不是真的,所以不管他說什麼,只要沒有違規,你就不可以限制他的言論自由,店家如果不爽可以去告他,跟你這個版主沒有關係你更不用以犯罪預防的理由來解釋,因為我看全文並沒有人在吵架,如果有人推文違規,你就桶他就好,高速公路有人酒駕你是捉酒駕的人,不是把高速公路封掉再說一次,版主沒有限制言論的自由,當然你可以在版規加入不準說文具以外的東西或是店購心得,這樣以後再有人PO不管說心得是好還是壞,你都可以直接劣退他在版規沒有規定前,你限制就是不對的
作者: Frehrt (靜夜獨酌)   2012-01-13 22:19:00
鎖文是站方給予板主管理看板討論不至失序的工具與權力.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2-01-13 22:20:00
全文那有失序?說好說壞都是自由,有推有噓本來就是正常
作者: Frehrt (靜夜獨酌)   2012-01-13 22:22:00
討論是否可能失序是由板主當下判定還是小組長事後認定?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2-01-13 22:23:00
沒有違規,就不能限制,請弄清楚正向表列和負向表列的不同版主當下判定OK啊,可是請問你看這串是否有失序?版主一直鎖文,使用者才重不斷重發文,是誰的問題?
作者: Frehrt (靜夜獨酌)   2012-01-13 22:24:00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2-01-13 22:25:00
如果覺得他PO店文不OK,就劣退刪除註明理由不是在那用推論的方式來限制發言
作者: Frehrt (靜夜獨酌)   2012-01-13 22:25:00
若板主認為該文章不適合提供使用者進行回覆和推文之單一文可以鎖文 這是站方的規定.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2-01-13 22:26:00
那就請版主把理由注明,不是自由心證版務的處理權責在小組,是站方的規定,現在小組要求版主說明有何不當?
作者: Frehrt (靜夜獨酌)   2012-01-13 22:28:00
我認為,鎖文是為了避免該文討論失序,不是禁止討論.所以以另篇文章,重新整理後再開始討論,是正常的情形.
作者: jima (島)   2012-01-14 01:24:00
個人比較想知道1.板主公開說這種攻擊這次檢舉族群(而且就我看來和我們檢舉的事由也差不到哪裡去)的話,在小組是否有處置這種攻擊的規定?否則是否會變成說我在文具板罵人有關係,但同樣的話拿到小組板來罵就不受限制?2.承上,板主都這麼說了,是否還能夠信賴他會秉公處理?
作者: Tristan (薄恩寡德)   2012-01-14 08:13:00
上面有人提到版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那我想請問:我明白版主也有發言的自由,然而在當時的情況下,明明除了少數理智而真正中立的版友,已有相當數目的群眾用帶有刺激性的字眼輪替詰問或是挑釁原po版主難道沒有辦法想像,此時再以帶有明顯傾向的立場親自加以圍剿,除了賦予已為言語攻擊的人更為有力的靠山,也更有可能產生推波助瀾的結果嗎?這是所謂的引導版面風氣嗎?無論有無違反規定,我都認為此事版主做差了。一隻蜜蜂有極大的機率叮不死人,但是一群蜜蜂就可能致人於死;即使每一個人都僅是造成皮肉傷,就代表可以縱容群體暴力嗎?
作者: qqpiggy (必要的人格倒退)   2012-01-14 09:27:00
brilliant,看起來你是要說所有t的話都非常非常OK囉,剛好大家也快準備把焦點轉到你的實質道德論述了,看來組務板的紐倫堡大審要開始了,噗。BTW,我覺得啦,就算,arguendo(在這中場休息我決定也要用個jargon,不過這個google查得到應該是比堆牌法好一點,呼呼)版主有責任引導板面討論風氣,也輪不到那種會主張“XX會對法律工作者感到輕視,是因為原作者張揚就讀法律系“這種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人來引導吧這是什麼鳥風氣,這是一個受過教育的人講得出來的話嗎?我想誠實還是上策,擦脂抹粉已經有點遲了~公然宣稱自己可以放任這種言論,我覺得你趕快去買個納粹臂章上超市。 http://tinyurl.com/pbaost5還有如果你說的檢舉者如果是我的話,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是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重要,我今天就算無業(沒工作哭哭)也要跳出來講,麻煩不要腦補,不然你就當我可憐失業時間多但是拜託麻煩不要幫我塑造哭哭形象,是的,我是個易受傷的人XD,但我現在很堅強,謝謝。我記得最近洪蘭有個勘誤表,我想這邊現有的材料搞不好也可以來勘誤一下,會很有趣。jima你不用擔心啦,以現在的態勢看來你到文具板橫著走一圈都沒問題,也不用怕他不會秉公處理啊,就讓他判,我們是有一套制度跟遊戲規則的,該輪到誰就輪到誰,我也是不太懂一個版主把小組長當青天大老爺一樣要幹嘛,“明鑑”“尊重”這種場面話你說一兩次就算了嘛,搞得像在演包青天幹嘛,真覺得你沒錯你也可以原判決再寫一次啊,當然如果一樣語焉不詳,論理貧乏照樣還是會被檢舉。遊戲就是這樣玩,下一步該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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