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1] 溝通信件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4-02-16 01:09:59
檢舉人:nknuukyo
被檢舉人:ccclum & juicelover
所犯板規:
三、人身攻擊
九、不得以任何挑釁、侮辱、針對性發言對待板友。
文章代碼:
#1Ipk5xjW (soul) [ptt.cc] [公告] meegan source34 解開水桶
違規證據:
→ ccclum:受不了。強烈建議靈學版跟道版版聚改0126 01/10 07:48
→ ccclum:我想要跟這些蠢蛋一個一個好好開導。 01/10 07:49
理由:
指涉參加道板及靈學板之部分板眾為蠢蛋,顯違板規第三條、第九條。
請貴板板主秉公處理。
另,牽扯他板事務,
所犯板規:
6.6 勿牽扯到他板事務及板友於他板之事。
文章代碼:
#1Iqy3Rle (soul) [ptt.cc] [聊天] 聊一聊特別的思維。
違規證據:
還有好多喔,我過寫文章很多很多,真的要逼我去證明,這個版即將被我洗掉,當時
我就是這樣洗道版的,所以道版版主多討厭我。誰叫我ㄉㄧㄤ他勒。
~__~不過道版版主,你以前說我是神經病,或是老王,結果... 你可能沒猜錯喔。
理由:
按過去ptt之判例,洗板屬嚴重妨害他人言論自由之行為,
此風係已不可長,且牽拖舊事於靈板,自當觸犯板規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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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凡檢舉人未同意:『公布檢舉人帳號』前,
板主於公告水桶時,無權將檢舉人姓名公開,
按組務所言:『公開個人資料是可以刪帳號的 你可以去檢舉申訴』。
之前板大thismy多次公開檢舉人帳號,板眾未採取此方式處理,
已是相當忍讓,故建議往後除非當事人同意,
行事上請站在保護檢舉人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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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按組務判決#1Ipi1elz (L_HappyLi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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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以不檢舉即不處理違規,明顯不當,言詞申戒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一、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站方未規定檢舉才處理,版主依自行喜好來判定,不依版規執行明顯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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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見無論在站規或組務層面,皆認為不當文章需儘快處理,
故,本板之板規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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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檢舉:
所有違規事件的處理,除了板主自行處理外,亦須由板眾或當事人檢舉。
所謂檢舉,可以寄信檢舉,亦可貼板檢舉。
若板眾們沒有檢舉,勿責怪板主沒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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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有不當,請龍六板主盡速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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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就之前本人之水桶提出申訴,
一,民法上誠信原則屬帝王條款,板務處理上如有違背誠信原則之疑慮,
  板主自當清楚說明之,故板主以『違反看板秩序』為由,
  未經詳實引據、討論,擅自水桶,於法理情皆係堪慮。
二,觀水桶理由,文章代碼(AID): #1ISEWMgC
  所犯板規:九、不得以任何挑釁、侮辱、針對性發言對待板友。
  應係不成立,
  原因如下:
  (一),本段文字旨在說明todaybear之情緒及其經歷之現象場。
  我說:『馬英九說王金平收黑金』,並不代表『我認為王金平收黑金』。
  不論我個人怎麼想,形式上這個論證並不成立。
  (二),就ccclum說謊唬爛一事,實乃過去言行的總合判斷,
  貴板板主thismy亦言:#1IRaBpbF (soul)
推 thismy:nknuukyo 你這只證明ccc唬爛,但沒證明到擲杯是真是假 10/29 0
0:02
  顯見:
  貴板板主thismy當時認為本人於總合判斷下行此論述,足以肯認3c所言非真。
  (三),自由心證之客觀性要求
  貴板所謂之自由心證,與法理上需顧及論理原則與經驗原則之客觀性,
  觀網路成語典的使用上,作賊喊抓賊一語,有其特定且客觀的用法,
  絕非檢舉人或板主一方可以擅自曲解作為判決理由。
  此公告一出,實係貽笑大方之情事,望龍六板主明察。
  (四),3C之檢舉文難謂其成立
  觀檢舉文#1IUM4R2K (soul)所言,
  ==== 
  這種嚴重的汙衊讓我身心嚴重受創,晚上都無法入眠,如果n是當事人,
  那麼今天也應該私下跟我說明,但一再地在版上汙衊我的人格,
  版主請你一定要明查,這種沒有事實根據說法呀。
  ====
  又觀近日之文:
  → ccclum:禪定的定義是內外不動,有分別嗎?
  如3C已達足以教訓人禪定之程度,上述事由必然不會成立;
  若實則無此程度,卻總拿這辭炫示於人,使人陷於錯認其修道有成之錯誤。
  此亦難謂無違板規之慮。
  (6.3、看板發言標準,
   三、故弄玄虛、自吹自擂、總在賣毫無意義的關子,愛現又欲吐還休。)
  綜上所述,
  水桶多數之原因,顯非自由心證該作的範疇,
  這部分針對誠信原則及自由心證之錯用提出質疑,
  並對板規部分之錯置及公告處理文發言不當,提出疑問,
  實難謂之為擾亂看板秩序,
  且進入貴板重新發問,完全是按照組務大的建議:
  → jobli:版規,你就回去版上討論 11/29 1
7:59
  故,請龍六板主詳酌,予以重判,
  蓋一部不成立者,難謂其全部成立,
  且如上述事由,已顯非一部之不成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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