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組規疑慮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4-22 23:59:27
※ 引述《SaraV (Sara)》之銘言:
: 另外 不同意恢復推文
: 有些人(尤其非當事人)若藉機來此挑釁po文者
: 將引此更大紛爭
: 遑論組務版乃形同公堂之看板
: 兩造雙方提出證據跟說詞已經非常足夠
: 組務若需要第三方證人可發信要求其至組務說明即可
: 無須開放推文
讓其他人發表對案件看法,我認為並無不妥。
非申訴案件當事人所發表推文,僅供判決參考,不應左右判決。
若擔憂淪為謾罵挑釁等紛爭,可做相關規範即可,例如:
嚴禁挑釁、謾罵、引戰、人身攻擊、誹謗、酸人等行為,
非指名暗示亦受同等處分,惡意連續推噓文視同挑釁,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禁止謾罵(推)文、抹黑(推)文、色情(推)文、人身攻擊(推)文,
違者刪文、劣退或水桶一個月以上。
於組務板酸辱他人但未達上條之情況,予以警告或水桶兩週以上。
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或板主請勿回文,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逕行刪文、劣退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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