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證03] 不服 Aviation 板 板主判決(信件)

作者: Guis (Water Water)   2019-08-24 20:08:09
: 板主管理上若認為用語需要更加準確以避免爭議,
: 可直接在原文下方推文要求釐清,若未釐清則再以相關版規處理。
: 然而無論版主或當事人,
: 在該判決前都未曾於該文以任何形式要求釐清、或是於該文參與討論,
: 該文討論人數也寥寥可數,
: 無法證明此問句確為不實指控或是有任何類似扣帽子效果。
: 至於"特殊性關係"之不同斷句方式,
: 我認為已偏離本件事項主體論述,不予回應。
: 看板版規對於 發文/回文 與 推文/噓文,
: 已有明確規範及相關參照原則。
: 因為當事人有檢舉、板主覺得如何云云,
: 所以發文及回文規則就臨時多了條 "不可以使用疑問句" 的規定?
: 再者,這是發文/回文,
: 在判決引用版規上就已有根本性錯誤,混用了推文/噓文規則,
: 後續回覆中也未見修正。
: 綜上所述,我認為此次版規執行有多項缺失,仍不同意原判決。
因此案為受損害當事者檢舉
僅是補充說明此案受理係因當事者檢舉而進行
且當事者即是申訴您"你是跟長榮內部管理有特殊性關係?"為抹黑不實指控
綜合前次小組長審理tontontonni一案
板主原判決因tontontonni是以"舉例"方式進行發文,故不判決
但小組長認為,即便是以舉例方式若有違反板規之處亦需受板規規範
以避免板友用特定方式規避板規規範
故本次板主討論後酌參前次判例
認為使用疑問句方式來進行扣帽子、臆測或是指控均應受板規規範
否則後續想抹黑或是進行不實指控之惡意人等,均利用疑問句進行規避
此外經再次審視
此案的確不應以推噓文規則處分
而需以板規10進行判決,並同步修正至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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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板基於追求真相之原則,不開放臆測性質、缺乏事實根據、似是而非之文章及推
│ 文,若有類似文字出現遭他人質疑,應在48小時內提出相關證據,若無法提出證據
│ 證明所言屬實,則應接受板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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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相關證據,可再進行提出,後續已有請Rinehot協助
若小組長申訴通過,由Rinehot協助更正判決
對於此判決瑕疵致歉
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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