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6] 不服 Road 板主 Tudo11927 水桶退文處分(信件)

作者: elynn889 (NcMar47)   2021-09-17 23:32:26
※ [本文轉錄自 elynn889 信箱]
作者: elynn889 (還敢逼車阿四輪)
標題: Re: 有關Road板#1XFX0eDn (Road)文章,本人認為判決有誤
時間: Fri Sep 17 10:45:17 2021
※ 引述《Tudo11927 (土豆 thoo tau)》之銘言:
: ※ 引述《elynn889 (還敢逼車阿四輪)》之銘言:
: : 一、依據板主Tudo11927於Road板110年9月15日發布之違規名單提出申訴。
: (中略)
: : elynn889
: : 1100915/1832
: 一、誠如您來信中所述,本板板規第三條僅明文禁止完全無關道路資訊/公路板的亂板
: 行為,故您的原文似乎並未違反本板規。惟本板主以為,日常生活中關於道路、公路
: 之資訊不知凡幾,大至政府新建公路,小至路邊小販車禍,皆與道路、公路資訊有關
: ,若均使其得發表於本板,終將模糊本板之定位,背離眾板友關注本板之初衷。故本
: 板主以為,解釋板規第三條時,應對所謂道路、公路資訊之解釋進行目的性限縮,亦
: 即應限於與道路、公路本身有關之資訊,如公路之歷史、周圍設施、工程進度等;而
: 主管機關所訂交通規則執法方式、公路事故等資訊尚有Traffic看板,機車相關社群議
: 題則有biker等相關板面可以使用。查您原文之意旨,其主旨應係在討論我國駕照考試
: 制度乃至特定駕駛人行為之現象,前開看板應較本看板為合適。
: 且該篇新聞及您內文所附加之心得皆未提及該事件發生之確切地點,難論本文有「討
: 論道路資訊」之實。故本板主認為該文不符合本板主旨,該當板規第三條所述與公路
: 無關之要件,予以退文之處分應無不當。
: 二、另關於您提到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部份,憲法固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無疑
: ,惟本板並非國家機關,尚無憲法基本權條款之直接適用,況按釋憲實務見解,言論
: 自由之保障亦非絕對,非謂完全不能限制之。(參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第617號、第
: 623號解釋意旨)而縱肯認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適用,本板主亦認為在利益衡量之下
: ,退文之處分尚未過度侵害您的言論自由,蓋您尚可於本站其他看板上發言,且本站
: 退文之處分效力亦非永久,尚有回復之可能。
: 三、至於您提到影響您在國考板及其他看板發文的權益,本板主必須澄清,此一退文
: 處分並非直接限制您於其他板上發文之權利,僅係碰巧使您無法滿足其他看板所設之
: 限制,亦即您無法於國考板發文僅係本處分之反射效力,除非影響過鉅,否則不在本
: 板主處分時考量之範圍內。至於是否影響過距,誠如前述,本站退文處分之效力並非
: 永久,尚有回復之機制,故本板主認為此次之處分亦不違反比例原則。
: 四、綜上所述,本板主認為本次退文處分並未違反本板板規,亦未侵害您受憲法第11
: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難謂有所不當。
一、有關Road板公路、道路定義,經查板規中未有「明確」說明,在未明確解釋前,本人認為道路板板規中所指之「道路」、「公路」,係指我國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市區道路條例內之道路、公路,意即包含但不限於公路設施、駕駛人行為、我國考試。
二、查本人檢附之新聞,內文已略已敘明「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兩段式左轉?」,其除了議題討論特定駕駛人行為與駕駛制度外,內文也有敘明應檢討設置強制機慢車兩段式轉彎之必要性與行人穿越設施,況且我國目前行人庇護島、實體人行道設置規模相比其他國家(包含但不限於歐盟、美國、日本等)較少,發布至Road板並無不妥。
三、另查Road板,之前也有相關文章,板主並未就駕駛人違規行為、駕駛制度文章,甚至您所說偏向Traffic板或Biker板討論文章,將其依板規三水桶、退文,本人認為其未有明確標準,在尚未解釋明確標準下就將本人水桶、退文,有其爭議性。
四、綜上,就算您稱說本人文章比較偏向Traffic板、Biker板,惟貴板板規三前提「完全無關」,完全無關之定義已於前次信件中說明,本人文章並非「完全無關」道路資訊。
五、若板主仍維持原判,本人將向組務板申訴,以維自身權益。
六、承蒙板主建議,謹申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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