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3-09-19 00:41:34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oca 檢舉2項
: 1.檢舉vic98違反版規發表廣告文
: 2.檢舉hala932人身攻擊
: 意見:
: 1.煩請有空看一下 toberich 被認定為「廣告」處理的文章都是寫些什麼東西,
: 對於 vic98 及其所代表的 latebird.co 沒有充分必要條件必須在 toberich
: 版作為廣告文處理。
這算跳坑嗎?(笑)
依版規文 #1I9cRLZv (L_LifeJob),可否請版主群解釋以下疑問:
a. 版規文內無明確定義何者為廣告文,是否?
b. 請問版主群們對於 "廣告與否" 如何做認定?是否有收費嗎?
c. 如同 vic98 之行為,就是在宣傳自家的產品與平台,版主群不認為是廣告?
d. 若是依 c,那個人大膽猜測是依 "收費/買賣與否" 做為廣告判定?是否?
e. 現下許多網路相關商品,其商品本身不收費,獲利來源之一為背景廣告
請問版主群對此部份如何認定到底是不是廣告偷渡文?
版主群們既對於如何判定是否是廣告文的充必要條件都沒有詳列在版規之內
被申訴後又來說此文章沒有充份必要條件被視為廣告文處理之
這兩句一起看,難道不覺得很矛盾嗎?
另外,即便是以 dinos 於 9/14 公告的新臨時版規 #1ICpaDT- (toberich)
裡面提到說:
"文章分類的廣告選項為供版友資訊分享,請勿將本版當成宣傳行銷平台。"
請問:在版上發表 "替自己公司商品廣告宣傳" 的文章不算是一種宣傳行銷嗎?
: 2.關於申訴人所述 "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癡","不認同此版理念",
: "對版規進行破壞",且申訴人已表明無明顯針對,版主亦認同 hala932 原文
: 無針對特定使用者之意圖。
請勿任意曲解我的語意,我在檢舉信內即很明確的認為名譽受損要求處理。
你們三位十天過去了,當時就知道"我表明hala932對我無明顯針對"?
又,我申訴文的問題也很明確,那就是:
版主群們同意這種:"只要不指出 id,就可以隨意給人扣上各種帽子的攻擊嗎?"
: 1.「樹...癡」一詞為中文常見之俗諺,與申訴人所認定以「白癡」指稱特定使
: 用者一詞之意相去甚遠。
: 2.對於申述人之前於 toberich 之自白「在下身為一個酸民,舉著大旗質疑的原
: 因很簡單,因為我就是想看笑話。我只是沒想到有這麼多版上的創業者會一起
: 下去演這齣鬧劇而已。」一文,應不足以充分證明申訴人認同 toberich 版理
: 念。
我已經刻意不想扯過去的判決了,你在拿出這句話之前要不要先看完整串討論。
我在申訴文已多次強調 "我受人攻擊且冠酸民大帽子在先,回文才這樣寫自行嘲諷"
a. 我可以罵我自己是白癡,說我自己是神經病,代表別人也可以指著我這樣罵?
b. 引用我之前"想看笑話"的說法更有意思,#1HxJWrQ3 (L_LifeJob) 一文中
我在你引用的該篇文章之前早已多次在文章推文提醒此舉對創業版不利。
數位版主對於整件事情來龍去脈絲毫不理會,到底意欲為何?
: 3.關於「異議份子」在一般中文的認知為「持有不同或反對意見之人士」,無申
: 訴人所認知人身攻擊的意思。
你確定?那照版主所言,以後我對你的版規/判決有所不認同時
也可以推文/回文說你是獨裁者,說你是一言堂,說你是文字獄...etc 囉?
依版主群的解讀,我想這些行為你們都是可接受的是吧!?
最後,
a. 組務規定是 72hrs 之內要回應處理,我可是事隔九天才來申訴
b. #1IEQ_Hsd (L_LifeJob) 我提及了版主們處理效率相當不佳。
可以請教何謂 "頻繁檢舉" 嗎?
從接到我的檢舉到現在,版主群一共收到多少的檢舉案,
多到讓三位版主一共九天的時間都沒法子消化?
照版上的文章量,版上的檢舉數量來引申,難不成八卦版要 300 個版主常駐?
我再補充一點好了:
版規就是要公正,要定義明確。
兩個月來的申訴答辯,我除了看到國語小辭典的引用之外沒看到別的。
我都不曉得該哭還該笑了 sigh
==以下為新增之修文補充:
在 #1IESv1qp (L_LifeJob) 此篇答辯文的推文裡寫道:
→ dinos:那幾天我們都在討論新版規,不過至今仍無定案,僅暫公告臨 09/19 00:19
→ dinos:時版規以做為臨時替代方案 09/19 00:19
→ dinos:然而本案申訴人於09/09,09/10共檢舉五件,已處理四件 09/19 00:21
→ dinos:不是無聲無息,而是如此頻繁的檢舉加上修訂版規以致處理較慢 09/19 00:27
→ AMYHUANG:我們三人剛開始合作討論有些需要磨合才能取得共識,這次 09/19 00:40
→ AMYHUANG:我以為其他人已經回信了,原來大家都沒回,而且因為案件 09/19 00:40
→ AMYHUANG:眾多,所以處理上有些分工不清,請小組長體諒 09/19 00:41
→ letts:理由同上 這段期間正討論新版規 09/19 00:54
版主群們的答辯引發了我個人相當程度的好奇:
1. 9/9 到今日一共九天,版主群共接獲檢舉案件五件。
九天時間 * 3 位版主 <
作者: AMYHUANG (原來如此)   2013-09-19 00:58:00
是教育部訂定的國語辭典,為本國語文的圭臬,以此定義語文,若甚有不清楚之處,實令我深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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