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3-10-14 21:00:20※ [本文轉錄自 DirectSales 看板 #1IMQaD13 ]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檢舉] xcape
時間: Sun Oct 13 03:54:50 2013
文章代碼(AID): #1ILWALEc
違規ID : xcape
違規時間 : 10/12 00:27
違規事由或事証 :
推 xcape:不能運動更要吃TR90,瘦身+抗癌(成份)
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參照:
藥事法
第 69 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28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
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6 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第 14 條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
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
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且涉及違反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者,應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論處。
(一) 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1.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3.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二) 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3. 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句: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
善皺紋。美白。纖體(瘦身)。
ageLOC TR90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具保健功效,不得稱健康食品,不得宣稱具有保健功效,
不得宣稱能夠瘦身、抗癌,在用途上有虛偽不實之表示。
廣告宣稱減肥、排毒、抗癌之過去判例裁決書參考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4.aspx
最高行政法院裁
102,判,1
96,裁,1135
最高法院刑事判
101,台上,6471
這不叫違法,甚麼叫違法? 大人明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