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 AMYHUANG 兩項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3-10-22 22:10:33
※ 引述《AMYHUANG (原來如此)》之銘言:
: 1.我想要問執法不公的定義?我只是依照版主裁量權做判決
: 8/4應該是指這篇
: #1H_JEkt7 (L_LifeJob)
: 而我也已經修訂版規的區間了
: 小組長的判決應該是訂出規範而非自由心證的部分
第一點,判決文 #1H_JEkt7 (L_LifeJob) 最後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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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文部份違反將視情況給予警告或一周以上的水桶。」此一規定並不妥當,
  不妥之處乃因「一周以上」過於籠統與龐大,板主應就違反板規之程度與懲處
  內容之間之連結予以定義,並規範各種違規行為之確切懲處標準與範圍,此舉
  也意在防範使用者有板主自由心證範圍過大之疑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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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何沒有自由心證的問題存在?
之前:毫無規則可言,所以判決沒有一個依歸,因而容易有自由心證範圍過大之疑。
現在:規則定清楚了,但是可以不依規則,反而是依個人喜好去做判決。
且違反同一條版規的不同判決差異不止一個數量級數 (200天 v.s. 14天)
同樣一條違規,且版規上清清楚楚寫著就是應該罰六個月
結果出來的裁罰是桶 14 天。
請問這種自由心證的差異還不夠大嗎?
小組長不就是要求版主要針對此部份做出修正,避免一再衍伸的自由心證問題。
版規 8-j 對於判罰標準就是黑紙白字的六個月整,非常明確的一個數字。
結果到了版主手上卻有 200天 與 14天 的差異。
但是版主卻從頭到尾不提為何有十倍遠的差異。
版規本身定義相當明確,數字清楚。
但是版主卻一再無法提出做出十倍差異的判決的標準何在,
僅用一句 "視情節" 就含糊帶過。
而僅就我個人觀察到的,情節的差異應該只在於我當時有在推文嗆你如此而已。
就如同我此檢舉原文所問到的,既然版主視不同情節會有不同的裁罰天數結果產生。
那麼針對 14天/30天/60天/120天/200天 等不同程度的處罰做出標準解釋不也應該?
還是說創業版版規任由版主上下其手
心情好我就判你輕一點,因為情節輕。
心情不好或有私怨就判重一點,反正我說你情節重就是情節重。
拿不出一套標準來解釋為何會有不同數量級的處罰結果出來,請問合理且應該嗎?
再回到判決文 #1H_JEkt7 (L_Life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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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板主 AMYHUANG 給予板友 oca 水桶三年之懲處,後改為三百天,給予同案
  之板友 daimond 僅三天懲處,無論是主觀或客觀來看,都產生了懲處程度失
  準,難免引人疑竇,板主依板規予以懲處應採統一標準,當然,板主擁有懲處
  內容之裁量權,但同一討論串、違反同一條板規之兩名板友的懲處內容差了百
  倍之多,此舉並不妥當,因此發回重審,給予申訴人 oca 一個較適當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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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狀況是同一討論串內,兩懲處差距明顯過大,難免引人竇疑。
而此次狀況是,同樣一條版規引用,但判決卻超過十倍之遠。豈不一樣引人竇疑?
所以無法認同版主如此執法,到此檢舉並要求版主做出解釋,不對嗎?
: 而這篇#1IM-3hhG (toberich) 的判決我有寫
: 因為原波違反版規8-C,8-J
: 視情節及前後文裁定並非惡意引起爭端
: 為角度及想法不同所致
: 故判定水桶14天
同上,請提出執法標準解釋為何只使用 8-j 的 8% 處罰而已?
又怎樣的情節,你會罰他 20%,50% 甚至是 100% 的水桶天數?
無法提出具體且合理化標準與數據,單純一句"視情節"帶過,未免太過粗糙。
且如此含糊不輕的地帶,又如何讓版眾信服與遵守?
: OK,我不知道跟自由心證的關係是什麼
: 不過請問組規或站規哪裡有規定
: 版主要條條的寫出判決的理由
: 我就是認定他並非惡意所以輕判
: 這樣的說明我覺得夠了
我希望版主可以先回去檢視自己過去的言論:#1I4wwsMi (L_LifeJob)
你當初在針對此版規釋疑時只說 "是不是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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