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休息,但是是每一位走在外面派發的人員都不定時休息,這次召募40人,每個人腳程和派發區域都不一樣,15個工作天每天40人次新北市台北市加起來有30到40個區域每個地區幅員不同如何能以一個小時休息多久來概括定義,不但違法也對每一個在大太陽底下揮汗工作的人不公平,範例或是說明文中的不定時休息就要涵蓋所有情況明顯不足,用殘缺的口語說明懲處合法沒有違規的文章,還能振振有詞的用它來回應,這樣合理嗎?若是為了配合板規硬是把休息時間定義為範例所述,衍生出的不合勞基法情境繼而產生的後續各種效應包括訴訟及賠償,請問那一位能出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