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part-time板板主 ra065311(使用者再來信)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8-31 15:52:53
※ [本文轉錄自 ra065311 信箱]
作者: kelly1101 (kelly)
標題: Re: 幫忙刪格式錯誤文
時間: Tue Aug 30 23:56:38 2016
※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 引述《kelly1101 (kelly)》之銘言:
: : 版主 我那是第一次 由於想說你也沒發現 我以為可以 所以是後來 請你刪文
: : 卻變水桶! 不好意思,是您一開始沒發現,那自行自首 也不對。由於手機版確實無

: : 清規則,煩請給機會,謝謝
: 行為之處分,以行為發生時有相關規定為限。
: 使用者不得主張不知規定而要求減輕或免除處分。
: 本板公告修訂該項規定為 2016/08/24 23:01:14
: 實際修訂板規為 2016/08/24 23:04:45
: 皆遠早於您發文之日。
: 本案維持原裁定,如不服處分,得表明原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至 L_LifeJob 申訴

不好意思,是版主自己未發現,那是否也未盡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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