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lovech17 檢舉案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09-23 19:05:32
判決
1.請板主說明刪文之標準,並列入板規
2.因無法回覆刪除推文,若使用者轉引備份推文,板主不得刪除
理由
1.本案檢舉人,使用檢舉,並非申訴,故無當事人始可申訴及應先溝通之規定
故小組受理此案,合先述明。
2.直銷板應為直銷之行為討論區,而非某經銷商之官網,故正反意見均應尊重
3.檢視被刪除推文,並無不雅字眼、人身攻擊、人肉資訊等資料
餘使用者對該推文,自有讚同或否定之自由,非板主應介入干涉。
作者: tkdmaf (皮皮快跑)   2016-09-23 21:55:00
僅遵小組長訓示,三日內調整及納入板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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