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Examination板 MJdavid v.s P5555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3-12-30 23:17:02
檢舉案由:12/15 MJdavid □ [檢舉] Examination板主P55555 恣意執行板規I
     12/15 MJdavid □ [檢舉] Examination板主P55555 恣意執行板規II
檢舉人:MJdavid
被檢舉人:P55555
檢舉訴求:被檢舉人未修改板規、未公告處理方式,恣意執行板規。
     不聽提醒,放任使用者違反板規,恣意執行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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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板主勝訴,但須另外修訂板規說明板主之裁量範圍
  二、板主敗訴,應循目前板規進行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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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一、板主有權經過衡量後,為使看板使用者獲得助力,特例性開放文章發表,
    這一點因為組務偏向人性化管制,只要不違反站規和中華民國法律,
    一次性地開放一篇文章並無不可。
    然而,從溝通文件內組務得知,板主 P55555 將住宿文視為「可開放者」,
    此舉顯與板規說明有所衝突,往後易使看板使用者產生混亂,
    組務認可板主造福板友的心情,然若欲使該特例成為半永久合法之文章類型,
    板主須另外修訂板規,並公告說明之。
    請板主於兩周內完成板規之修訂。
  二、貴看板板規第十條明訂
    『於板面發問得到答案就自刪者,經檢舉或經板主發現,亦水桶一個月。』
    組務並未發現任何顯眼之公告說明該條板規具有何種特例或判例,
    所謂顯眼的定義為:置底或文摘,除去該兩者,其餘皆不構成顯眼公告,
    於本案,無論是前任板主的判例也好,或是現任板主之主觀認定也罷,
    皆不合乎板規。
    為何第一案可形成特例而判板主勝,本案卻因形成特例而敗?
    很簡單的一點,組務於前一案認可該處置有利於板友進行國考,
    此舉於切合國考板之板旨、大前提,故確認板主處置適當,
    唯若欲半永久承認該文章類型,則需修訂板規之。
    但此案不同,本案實施懲處與否,並未直接或間接有利於板友之國考行為,
    故應循現有板規之規定對相關文章實施判決。
    若欲形成(或更迭)特例或判例,應修訂板規或公告周知。
    請板主循目前板規處理相關違規文章。
  如有任何問題,請回報組務,本篇文章同步寄送予檢舉人、被檢舉人及看板。
smart1988 @ Life_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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