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Examination板主P55555不處理檢舉案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17 18:19:19
一、請求為申訴「參加」
 1、按版規確實無如訴訟法有訴訟參加制度。
 2、惟就同一案件或事件,重複檢舉或申訴,
   反耗費版主及被申訴人之勞力時間費用,
   考量節省版務資源及保障被申訴人權益,
   爰就Judicial5566一造之申訴案申請參加。
二、參加申訴理由:版主P55555(即被申訴人)對於違規者用者裁處水桶
  之處分程序流於恣意,分述如次:
 1、按對於國考版各使用者,版主應一視同仁,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該版板規雖未明文規定,惟平等原則為普世價值,對於版主應有拘束力。
 2、案經詢問版主,水桶處分前是否給予將被水桶處分之使用者,為陳述意見之機會
   版主說明「原則上 採取處分後,陳述意見。例外會於處分前,給予陳述。」
   證據附如下列:
┌─────────────────────────────────────┐
│ 文章代碼(AID): #1JnI2la-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關於 senterla1暫?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427887.A.93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44 Ptt幣 │
└─────────────────────────────────────┘
→ a9301040:很怪,雖然PTT沒有行政法適用,但一下陳述意見在處分前 07/15 23:11
→ a9301040:一下又在處分後,搞不懂正確是怎樣 07/15 23:11
→ a9301040:就行政法來看,這行政處分具有瑕疵 07/15 23:12
→ a9301040:當然PTT沒有行政法適用,但平等原則應該也算普是價值 07/15 23:13
→ a9301040:以當事人是否在線上做為分類標準,是否恣意? 07/15 23:14
→ a9301040:如果當事人在線上卻隱身,即影響其權益?PTT似乎沒說隱身 07/15 23:15
→ a9301040:權益就被忽略~~~供參考~~~ 07/15 23:15
版主P55555:原則上 採取處分後,陳述意見。例外會於處分前,給予陳述。
 3、惟查,如原則為事後給予陳述意見,為何senterla1在水桶前發信向P55555
   表示「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進行溝通」
   乃就於程序事項對於其他被水桶處分之人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卻獨厚於senterla1,給予「處分前」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即有瑕疵。
 4、程序瑕疵並衍生版主管轄權(分案)爭議。
 5、另查,是否事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版主P55555所述,
   係依「當事人是否在線上」作為分類標準,惟版主P55555是否確認
   其他當事人是否在線上?是否使用隱身術?該標準流於恣意,且是否在線上
   與是否給予處分前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無手段目的間之關聯,對於特定當事人
   給予特別優惠,處分顯屬不當。
   證據附如下列:
┌─────────────────────────────────────┐
│ 文章代碼(AID): #1JnI2la-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關於 senterla1暫?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427887.A.93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44 Ptt幣 │
└─────────────────────────────────────┘
→ Judicial5566:我想問你是怎麼決定跟S溝通而不跟其他人溝通?? 07/15 21:21
→ Judicial5566:莫非S身上散發出什麼尊貴不凡的氣息?? 07/15 21:21
版主P55555:
(1)當時senterla1在線上。
(2)了解NathanQ是否已經處理當中。
 6、其餘申訴意見回覆如下列: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標題: Re: [申訴] Examination板主P55555不處理檢舉案
: 時間: Wed Jul 16 17:43:52 2014
:
: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銘言:
: : 申訴人:Judicial5566
: : 被申訴人:P55555
: : 看板板名:Examination
: : 判決內容:
: : #1JmXaG_R (Examination)一文中,本人之推文遭發文者修改,認發文者違反該看板
: : 「二、發文規則:(一)基本發文規範:5.禁止修改、刪除他人推文。」之規定,經去信
: : P55555檢舉。豈知P55555竟表示該發文者已交由另一板主處理,要求本人另行去信N板主。
: : 申訴訴求:
: : 1.小組長應糾正P55555。
: : 2.P55555應依自己所訂規定內容對senterla1做出處分。
: : 申訴理由:
: : 1.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板主權力義務規
: : 範一、責任(1))。
: : 2.P55555自收受檢舉後,每日尚能發上站公告,顯非有不能處理之事由,不應擅自移交受
: : 檢舉之案件。P55555稱senterla1之檢舉案已由N板處理中,故一併將本人檢舉案移交,
: : 不知其究係基於何理由將本人之檢舉與他人之檢舉併為處理,又為何不是他人之案件
: : 與本人之檢舉併由P55555處理?P55555之回信與檢舉內容絲毫無涉,與未處理同。
:
:
:
: 1.本人並無拒絕處理板務。
: 2.本人已經做相當之處理,
: 說明如下:senterla1來信表示,
:
: 關於其本人的水桶案件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進行溝通,
: 本人請senterla1出示與NathanQ聯繫的信件,確認確有其事,
: 尊重NathanQ已經優先於本人與senterla1聯繫溝通其水桶案一事,
: 基於板務分工、板主職權獨立行使的的原則,
: 本人不便干涉NathanQ處理進度,因此關於senterla1的檢舉案、違規案
: 一併交由NathanQ處理和判決,而NathanQ亦未回信表明拒絕。
:
如無優惠特定人,給予處分前陳述意見之機會,
何來知悉另一版主NathanQ處理中?
另,版主P5555如何知悉其他受水桶處分,另一版主NathanQ沒有處理中?
如依版主P5555所言「板主職權獨立行使的的原則」,理當先行水桶,
俟當事人陳述意見、申請暫時停權處分暫停,再行處理,
方顯示「板主職權獨立行使」。
:
: 關於這一點,本人已於回覆信件中,告訴Judicial5566以上的情況,
: 請Judicial5566等待NathanQ判決處理或是自行在與NathanQ聯繫。
:
:
: 本人亦已經去信NathanQ,
: 請NathanQ盡速處理水桶案,
: 若NathanQ向本人表明拒絕處理,
: 即由本人處理,
: 而NathanQ至今未向本人回覆。
: 建議Judicial5566可去信詢問NathanQ處理進度。
:
: 本人並無「不處理檢舉案」的情事,
: 而是將案件委請NathanQ處理!
:
:
:
: 3.
: 既是檢舉案,任何一位板主均可處理,此屬板務分工的範疇,
: 若國考板只有一位板主,當然無從選擇起,
: 但是國考板目前有兩位板主,板主間的權限相同,均可處理案件和申訴案。
:
: 上法院可以挑法官的嗎?當然PTT非現實社會,以此比喻而以!
: 因此,Judicial5566指定特定板主處理檢舉案的行為,
: 本人認為尚屬不合理。
:
兩位版主間的權限相同,均可處理案件和申訴案
按此案處理之先例,是否未來國考版人人(含受處分人)
均可指定由NathanQ處理水桶案件,此舉是否架空版主P55555之權限
爰就此推論,版主P55555未依版規執行版務,稱為版務分工
實則架空自己權限,是否為合適之舉?
:
:
: 4.
:
: ┌─────────────────────────────────────┐
: │ 文章代碼(AID): #1JnaTwSm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03354.A.730.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68 Ptt幣 │
: └─────────────────────────────────────┘
: ●26918 m 1 7/16 NathanQ □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的平台
:
: 於此同時NathanQ發布公告,但未說明senterla1的違規與否
: 本人已經去信請NathanQ說明之。
:
: 本人積極努力連繫和追蹤處理進度,可謂勞心勞力,
: Judicial5566指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本人無法接受。
:
: 以下轉錄信件:
:
: ┌─────────────────────────────────────┐
: │ 文章代碼(AID): #1Jnapabk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Re: [公告]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04740.A.96E.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2972 + 7/16 P55555 轉 (NathanQ) Re: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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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Judicial5566未附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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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人尚未看到Judicial5566與NathanQ聯繫的信件,
:
: (2)Judicial5566 出示的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 係本人回覆給Judicial5566,告知檢舉案轉移給NathanQ處理,
: 並非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一事做溝通。
:
: (3)Judicial5566 若不滿本人回覆的 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 應主動覆函跟本人討論「senterla1的檢舉案,本人為什麼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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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後附上的證據亦為國考版的文章,
: 非Judicial5566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一事進行溝通,
:   而國考版的文章亦非本人向Judicial5566說明「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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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人認為Judicial5566根本未與本人信件討論溝通,即申訴;
: 此申訴案未附「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證據,本人認為應為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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