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銘言:
: 申訴人:Judicial5566
: 被申訴人:P55555
: 看板板名:Examination
: 判決內容:
: #1JmXaG_R (Examination)一文中,本人之推文遭發文者修改,認發文者違反該看板
: 「二、發文規則:(一)基本發文規範:5.禁止修改、刪除他人推文。」之規定,經去信
: P55555檢舉。豈知P55555竟表示該發文者已交由另一板主處理,要求本人另行去信N板主。
: 申訴訴求:
: 1.小組長應糾正P55555。
: 2.P55555應依自己所訂規定內容對senterla1做出處分。
: 申訴理由:
: 1.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板主權力義務規
: 範一、責任(1))。
: 2.P55555自收受檢舉後,每日尚能發上站公告,顯非有不能處理之事由,不應擅自移交受
: 檢舉之案件。P55555稱senterla1之檢舉案已由N板處理中,故一併將本人檢舉案移交,
: 不知其究係基於何理由將本人之檢舉與他人之檢舉併為處理,又為何不是他人之案件
: 與本人之檢舉併由P55555處理?P55555之回信與檢舉內容絲毫無涉,與未處理同。
1.本人並無拒絕處理板務。
2.本人已經做相當之處理,
說明如下:senterla1來信表示,
關於其本人的水桶案件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進行溝通,
本人請senterla1出示與NathanQ聯繫的信件,確認確有其事,
尊重NathanQ已經優先於本人與senterla1聯繫溝通其水桶案一事,
基於板務分工、板主職權獨立行使的的原則,
本人不便干涉NathanQ處理進度,因此關於senterla1的檢舉案、違規案
一併交由NathanQ處理和判決,而NathanQ亦未回信表明拒絕。
關於這一點,本人已於回覆信件中,告訴Judicial5566以上的情況,
請Judicial5566等待NathanQ判決處理或是自行在與NathanQ聯繫。
本人亦已經去信NathanQ,
請NathanQ盡速處理水桶案,
若NathanQ向本人表明拒絕處理,
即由本人處理,
而NathanQ至今未向本人回覆。
建議Judicial5566可去信詢問NathanQ處理進度。
本人並無「不處理檢舉案」的情事,
而是將案件委請NathanQ處理!
3.
既是檢舉案,任何一位板主均可處理,此屬板務分工的範疇,
若國考板只有一位板主,當然無從選擇起,
但是國考板目前有兩位板主,板主間的權限相同,均可處理案件和申訴案。
上法院可以挑法官的嗎?當然PTT非現實社會,以此比喻而以!
因此,Judicial5566指定特定板主處理檢舉案的行為,
本人認為尚屬不合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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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JnaTwSm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503354.A.73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68 Ptt幣 │
└─────────────────────────────────────┘
●26918 m 1 7/16 NathanQ □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的平台
於此同時NathanQ發布公告,但未說明senterla1的違規與否
本人已經去信請NathanQ說明之。
本人積極努力連繫和追蹤處理進度,可謂勞心勞力,
Judicial5566指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本人無法接受。
以下轉錄信件:
┌─────────────────────────────────────┐
│ 文章代碼(AID): #1Jnapabk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Re: [公告]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504740.A.96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2972 + 7/16 P55555 轉 (NathanQ) Re: [公告] 國考版是利用、傳達資訊…
5.Judicial5566未附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證據
(1)本人尚未看到Judicial5566與NathanQ聯繫的信件,
(2)Judicial5566 出示的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係本人回覆給Judicial5566,告知檢舉案轉移給NathanQ處理,
並非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一事做溝通。
(3)Judicial5566 若不滿本人回覆的 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應主動覆函跟本人討論「senterla1的檢舉案,本人為什麼不處理?」
隨後附上的證據亦為國考版的文章,
非Judicial5566就「本人不處理檢舉案」一事進行溝通,
而國考版的文章亦非本人向Judicial5566說明「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信件。
因此,本人認為Judicial5566根本未與本人信件討論溝通,即申訴;
此申訴案未附「本人不處理檢舉案」的溝通證據,本人認為應為程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