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Jdavid (我剛出社會)》之銘言:
: 標題: Re: [申訴] 國考板板主P55555不當判決
: 時間: Wed Jul 16 00:12:29 2014
:
: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不對喲,是你之前的文章認定該篇未違規,所以才問這我所舉出類型文章能否發表。
能不能發文、有無違規,請自行參閱板規,
此點非關本申訴案,請你集中於該申訴案回應。
: 「分身用嘩眾取寵方式發文,欺騙板友情感」板規無明定,要如何檢舉?
能不能檢舉、該不該檢舉,請自行參閱板規,
此點非關本申訴案,請你集中於該申訴案回應。
: 是的,只能請組長來裁定。
喔。
: 這點本人沒這個意思,更正:
: 保障多重帳號發言這是應該,但不保障多重帳號違規。
: 更別說多重帳號發言的目的在欺騙板友,愚眾自娛。
既以更正,此點非關本申訴案,請你集中於該申訴案回應。
: 此在加強本人認同分身只要不違規,發言都應該保障。
此點非關本申訴案,請你集中於該申訴案回應。
白話文:喔。
: 不對喲,不對喲。
: 推 MJdavid:我是很正常呀 但是看看http://tinyurl.com/n3huh4c 跟 07/13 13:51
: → MJdavid:http://tinyurl.com/pcl46ug 這二篇分身本尊還一搭一唱 07/13 13:52
: 這二篇都在我的任期內,應不溯及既往。
: 因為分身被發現是在使用者WeiShouBou發表:
: ● 009235 7/11 WeiShouBou [閒聊] 高考財稅行政求神問卜
: 這篇時才發現的,使用者WeiShouBou過往的行為,且板規不同,不應視為現在違規。
: 所以不能檢舉http://tinyurl.com/n3huh4c、http://tinyurl.com/pcl46ug 違反了
: 現在你制定出來的板規。
: 請看
: ┌─────────────────────────────────────┐
: │ 文章代碼(AID): #1JnJkt5Y (L_LifePlan) [ptt.cc] Fw: 檢舉使用者:bjwv190、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434807.A.162.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 │ 文章代碼(AID): #1JnJlJFH (L_LifePlan) [ptt.cc] Fw: 檢舉使用者:bjwv190、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434835.A.3D1.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我所列舉的文章証據,都是在發現分身之後。
: 而此次檢舉是因為我並不認為違規,但是你的來信又像是在暗示有違規。
: 多次請教WeiShouBou發的文是否違規,未能得到明確答案,才在你的指導下試著檢舉。
:
1.
#1JnJlJFH (L_LifePlan) 該分身檢舉案係由你自行,於該申訴案舉出為補強證據
若你不認為該文,不具補強證據之用,本人尚不知,何以引用?
2.回歸到違規推文
推 MJdavid:我是很正常呀 但是看看http://tinyurl.com/n3huh4c 跟 07/13 13:51
→ MJdavid:http://tinyurl.com/pcl46ug 這二篇分身本尊還一搭一唱 07/13 13:52
違規事實於7/13,本人認為你違規是7/13的推文,與「不溯及既往」有什麼關係?
你拿2013年的文章為指稱他人為分身手段,在2014.7.14違規,
與「不溯及既往」有什麼關係?
3.
本人從來沒有對你表示bjwv190、WeiShouBou、yyzomyga422
為分身、本尊關係建議你檢舉。
本人在7/15 22:05接或你的檢舉分身的信件,才協助至組務申請,
bjwv190、WeiShouBou、yyzomyga422 IP相同的證據係由你自行附上,非我提供。
在7/15 22:05前本人從未認為bjwv190、WeiShouBou、yyzomyga422為分身、本尊,
即使現在在組務申請移送調查,亦是。
本人依照板規「檢舉違規文章應主動向板主舉報,請勿以回、推文與違規者言詞爭執。」
向你說明,請你「有認為違規事實向板主進行舉報,而非於板面爭執」,
本人從未有指導棋的行為,請您勿胡亂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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