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國考板板主P55555不當判決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7-16 11:15:23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引述《MJdavid (我剛出社會)》之銘言:
: : 標題: Re: [申訴] 國考板板主P55555不當判決
: : 時間: Wed Jul 16 00:12:29 2014
: : 不對喲,是你之前的文章認定該篇未違規,所以才問這我所舉出類型文章能否發表。
: 能不能發文、有無違規,請自行參閱板規,
: 此點非關本申訴案,請你集中於該申訴案回應。
問題是因你回文引發出來的 我有疑問不能質疑?
: : 「分身用嘩眾取寵方式發文,欺騙板友情感」板規無明定,要如何檢舉?
: 能不能檢舉、該不該檢舉,請自行參閱板規,
: 此點非關本申訴案,請你集中於該申訴案回應。
: : 是的,只能請組長來裁定。
: 喔。
: : 這點本人沒這個意思,更正:
: : 保障多重帳號發言這是應該,但不保障多重帳號違規。
: : 更別說多重帳號發言的目的在欺騙板友,愚眾自娛。
: 既以更正,此點非關本申訴案,請你集中於該申訴案回應。
: : 此在加強本人認同分身只要不違規,發言都應該保障。
: 此點非關本申訴案,請你集中於該申訴案回應。
承上所述 問題是因你回文引發出來的 我有疑問不能質疑?
: 白話文:喔。
在組務板的文章是公務性質 不只是要回答或發問你
還有組長要看 還有其他板主、板友要看
: : 不對喲,不對喲。
: : 推 MJdavid:我是很正常呀 但是看看http://tinyurl.com/n3huh4c 跟 07/13 13:51
: : → MJdavid:http://tinyurl.com/pcl46ug 這二篇分身本尊還一搭一唱 07/13 13:52
: : 這二篇都在我的任期內,應不溯及既往。
: : 因為分身被發現是在使用者WeiShouBou發表:
: : ● 009235 7/11 WeiShouBou [閒聊] 高考財稅行政求神問卜
: : 這篇時才發現的,使用者WeiShouBou過往的行為,且板規不同,不應視為現在違規。
: : 所以不能檢舉http://tinyurl.com/n3huh4c、http://tinyurl.com/pcl46ug 違反了
: : 現在你制定出來的板規。
: : 請看
: : ┌─────────────────────────────────────┐
: : │ 文章代碼(AID): #1JnJkt5Y (L_LifePlan) [ptt.cc] Fw: 檢舉使用者:bjwv190、 │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434807.A.162.html │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 ┌─────────────────────────────────────┐
: : │ 文章代碼(AID): #1JnJlJFH (L_LifePlan) [ptt.cc] Fw: 檢舉使用者:bjwv190、 │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5434835.A.3D1.html │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 我所列舉的文章証據,都是在發現分身之後。
: : 而此次檢舉是因為我並不認為違規,但是你的來信又像是在暗示有違規。
: : 多次請教WeiShouBou發的文是否違規,未能得到明確答案,才在你的指導下試著檢舉。
: 1.
: #1JnJlJFH (L_LifePlan) 該分身檢舉案係由你自行,於該申訴案舉出為補強證據
: 若你不認為該文,不具補強證據之用,本人尚不知,何以引用?
因為你「信口雌黃」判定為攻擊性用詞 這樣的標準很難不讓使用者恐慌
必須先小心翼翼詢問 了解了嗎?
: 2.回歸到違規推文
: 推 MJdavid:我是很正常呀 但是看看http://tinyurl.com/n3huh4c 跟 07/13 13:51
: → MJdavid:http://tinyurl.com/pcl46ug 這二篇分身本尊還一搭一唱 07/13 13:52
: 違規事實於7/13,本人認為你違規是7/13的推文,與「不溯及既往」有什麼關係?
: 你拿2013年的文章為指稱他人為分身手段,在2014.7.14違規,
: 與「不溯及既往」有什麼關係?
因為我一直看成你要我用過去的事來檢舉
我也覺得很奇怪 所以就做了說明
這是我的失誤 我道歉
: 3.
: 本人從來沒有對你表示bjwv190、WeiShouBou、yyzomyga422
: 為分身、本尊關係建議你檢舉。
: 本人在7/15 22:05接或你的檢舉分身的信件,才協助至組務申請,
: bjwv190、WeiShouBou、yyzomyga422 IP相同的證據係由你自行附上,非我提供。
: 在7/15 22:05前本人從未認為bjwv190、WeiShouBou、yyzomyga422為分身、本尊,
: 即使現在在組務申請移送調查,亦是。
了解 你的標準如此 就請有帳號部跑資料比對核查了
: 本人依照板規「檢舉違規文章應主動向板主舉報,請勿以回、推文與違規者言詞爭執。」
: 向你說明,請你「有認為違規事實向板主進行舉報,而非於板面爭執」,
: 本人從未有指導棋的行為,請您勿胡亂指控。
看你轉錄的証據信件就看得出來
如果「指導」一詞你會連結到「下指導棋」這樣文字相近意義不同的字詞
我更正 非「指導」 是「協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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